欠信用卡4万暂时换不上被判刑案例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03 17:09
我来回答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05:02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朝刑初字第218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
被告人王×,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4)18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指派代理检察员龚洁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于2012年3月在中信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后持卡在本市朝阳区等地消费,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22576.26元,经银行多次催收,逾期3个月以上仍未还款。被告人后被查获归案。现透支款息已还清。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蔡×的证言,中信银行出具的信用卡账户情况说明及交易明细单,催收记录单,信用卡申请材料,还款证明,信用卡业务凭证,书证,*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法制观念淡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指控被告人王×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故本院依法对其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有需要的话,在法律文书网上大把的,你输入信用卡诈骗搜索就有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05:02
一般只会协商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