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04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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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19:35
在我国,尽管最高人民*早已通过对赵正诉尹发惠人身伤害赔偿案作出的(1991)民他字第1号复函[2]承认了损益相抵规则,但立法中却迟迟没有予以明确规定。在合同法起草的过程中,损益相抵就是一个颇受争议的问题。1996年6月17日的《合同法(试拟稿)》(第三稿)规定:“受损害方因对方违约而获得利益,计算赔偿损失时,应当扣除所获得的利益。”《合同法》(草案第四稿)亦保留了上述内容。但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又删除了此项规定。在侵权责任法起草的过程中,是否规定损益相抵又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但其命运与在合同法的起草相似。梁慧星教授主持的《侵权行为法草案建议稿》,王利明教授主持的《侵权行为法建议稿》,徐国栋教授主持的《绿色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法》部分,麻昌华教授起草的《侵权行为法建议稿》,杨立新教授负责的中国法学会2006年科研课题《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中均有专门的关于“损益相抵”规则的规定。但在2008年底审议的《侵权责任法(二次审议稿)》又予以删除,最终颁布的《侵权责任法》未规定损益相抵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