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02 09:36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6 04:13
导语:侵占,主要是指当事人将别人交给自己保管的物品据为己有。下面是我收集的侵占房屋起诉状范文,欢迎阅读。
原 告:李,男,汉族,1932年生,身份证号:,现住郑州市陇海中路**号院,电话。
原 告:陈,女,汉族, 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
现住郑州市陇海中路54号院,电话。
被 告:李,女,汉族, 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
现住郑州市金水区卫生路1号院,电话
被 告:曹,男汉族, 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
现住郑州市金水区卫生路1号院,电话
被 告:曹,女,汉族, 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
现住郑州市金水区卫生路1号院,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从原告所有的房屋内搬出;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由于其强行占用原告门面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万元;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通过合法途径购买了位于“*****”门面(面积**平方米),并于2010年10月12日依法取得了该门面的房产权证(*房权证*区字第***号),成为该门面的所有权人。然而,原告在接受该门面时发现其已被被告强行占用,虽经原告多次主动与被告交涉,要求其搬出,但被告对此不予理睬,仍继续强行占有原告的门面。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将门面出租和进行其它商业活动,致使原告蒙受重大经济损失。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之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
起诉人: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原告:李某,女,年月日出生, 汉族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唐 媛:北京中法网维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女,年 月日出生, 汉族
住址: 身份证号:
案由:占有物返还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返还诉争房屋;
二、判令被告返还2009年3月7日至今非法占有房屋出租所得收入2700元(每月300元×9月);
三、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原放置在室内的衣物、电视、家具等物品(详单随后)及使用损失费5000元;
四、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诉争房屋系通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于1986年经批准修建的家属宿舍。李某某的父亲原是某建筑总公司某分公司职工。1987年3月16日,某建筑集团总公司某公司职工李某某向单位缴纳盖房集资款贰千元整,单位出具了盖房集资款收据复印件,单位将诉争房屋分配给李某某长期居住使用,之后李某某与妻子赵某某、女李某一家三口入住,房屋由李某某一家合法占有使用。
1997年3月,李某某与赵某某协议离婚,约定:女儿李某随李某某生活,……所有家里的用品(电视、电冰箱、录音机)及18平米的'房屋和屋里的一切设施全部归李某使用……。
李某某与被告宋某结婚后,于1999年12月在某小区购买了房屋(建筑面积99.08平米),并居住使用,房屋落在宋某名下。
2006年李某某因病住院,住院期间,于2006年8月22日自书遗嘱一份亲自交给女儿李某;2006年9月1日李某某又自书遗嘱一份,二份遗嘱内容相同:我有一处18平米平房,我愿意将房子留给我的女儿李某。第二份遗嘱写完后当时就交给了李某某的大姐保存,并要求说:如果因诉争房屋18平米平房发生纠纷,就拿出这份遗嘱证明我已将房子留给了我的女儿李某。
2006年9月4日,李某某因病去世。
原告李某长期居住于诉争房屋内。在其父母离婚前,与父母一起在此居住;父母离婚后,与父亲在此居住;父亲再婚迁入新居后,自己从诉争房屋所在地应征入伍;2005年12月退伍后,又回到诉争房屋内居住,并重新进行了装修、安装了有线电视、添置了家俱等家用物品。
2009年李某工作距家较远,工作2天休1天,有时在单位倒班宿舍住宿。2009年3月7日,被告宋某趁原告上班不在家时,将原告居住的诉争房屋房门撬开,强行占有。当天李某进不去家后,与其交涉,宋某拒不退还,原告无奈,打110报警,某派出所刘某某等二名干警到场调解无效后,建议原告到*诉讼解决。
现被告将非法强占原告居住的房屋出租,赚取租金,并让租房人使用原告李某的家用物品。到现在原告也不知自己的衣物还能剩下几件。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被告宋某非法占用原告的居住房屋,构成违法。
综上所述,原告李某合法占有使用诉争房屋,被告宋某非法撬门强行占有,性质恶劣,严重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某某区人民*
起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