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2020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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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03 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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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9 19:3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贵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市*组织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和市*修改、废止*规章,按照本规定有关程序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由市*组织起草,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文件。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制定并且以市*令形式公布的法律文件。第四条 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和*规章制定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综合协调,并且具体负责组织起草、审查或者直接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
市*有关主管部门和县级*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的具体工作,配合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立法的其他有关工作。第五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法定立法原则,立足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注重立法质量,维*制统一。第六条 列入地方性法规规范的具体事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贵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等规定。
列入*规章规范的具体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管理的具体事项。
前款规定列入*规章规范的具体事项,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确需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的立法事项,应当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第七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不得称“条例”。第八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二章 立 项第九条 市*根据本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统筹安排、急需先立、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和立改废释并重的要求,制定年度立法计划,根据需要编制*规章项目库。第十条 制定立法计划和编制*规章项目库,应当公开广泛征集立法项目,科学论证,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具体工作由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征集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立法项目:
(一)向各级各部门发征求意见函;
(二)通过报纸、网络刊登征求意见公告;
(三)梳理*、政协委员的立法建议。
涉及规范*共同行政行为方面的立法项目,可以由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提出。第十一条 初次编制*规章项目库,由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邀请*立法专家顾问参与,对收集到的立法建议进行研究、论证后,纳入*规章项目库。
*规章项目库由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并且根据立法条件成熟情况逐步提请列入立法计划实施。第十二条 立法计划中的项目分为审议类项目、调研类项目和其他立法工作任务。立法条件和时机成熟的,列入审议类项目。立法条件或者时机不成熟的,列入调研类项目或者*规章项目库,其立法条件和时机成熟后,可以适时调整列入审议类项目。
市*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认为需要在下一年度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制定*规章的,应当在当年的11月底前向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县级*提出的立法项目涉及全市性或者跨本行政区域的事项,应当与市*有关主管部门对接并形成共识,由市*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提出立项申请。
提出立项申请的市*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应当认真查阅国家、省、市同类法律、法规、规章和*的相关规定,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第十三条 提出立项申请,应当向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立项申请;
(二)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规章草案初稿;
(三)包含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规范的主要内容、调研论证及征求意见情况等内容的详细说明或者立法调研报告;
(四)立法依据文本和有关参考资料汇编。
作为调研类项目报送没有草案初稿的,应当明确草案初稿的起草进度。
提出废止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的项目,应当说明废止的理由及废止后的替代处理措施。
属于立法后评估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项目,还需对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拟修改的主要内容等作出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