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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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04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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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6 10:05
当事人向人民*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调解协议履行地、调解协议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基层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专属管辖的规定。
人民*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告知其调解的人民*管辖。
人民调解协议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申请司法确认,人民*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人民*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管辖的;
(二)确认身份关系的;
(三)确认收养关系的;
(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第五条 人民*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在人民*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应当准许。
第六条 人民*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人民*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向人民*如实陈述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人民*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一)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四)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