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05 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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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12:23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旗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事处、苏木乡镇*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二、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物业所在地旗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事处、苏木乡镇*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三、删去第十二条。四、将第十三条第一款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五、将第十四条第一款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作出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六、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七、删去第十五条。八、将第十七条第五款改为第十五条第五款,修改为:“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旗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事处、苏木乡镇*备案。”九、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旗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事处、苏木乡镇*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和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十、将条例中的“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