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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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05 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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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6 12:23
一、将第一条中的“物权法”修改为“民法典”。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三、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事处(镇*)应当明确负责物业管理的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导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
“(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指导物业承接查验及物业管理项目的交接;
“(四)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
“(五)统筹协调、监督指导辖区内其他物业管理活动;
“(六)落实旧住宅小区、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工作。”
第三款修改为:“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事处(镇*)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发挥党建引领下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四、将第四条修改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相关*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四)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培训制度;
“(五)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和相关标准;
“(六)建立统一的物业管理信用信息、业主电子共同决策等信息系统;
“(七)指导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性规范;
“(八)实施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相关*和制度;
“(二)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
“(三)负责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梁溪区、滨湖区、新吴区除外)、审批和使用;
“(四)组织对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开展培训;
“(五)指导*事处(镇*)实施与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六)落实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至第七项和第二款规定的职责。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自然资源规划、城市管理、*、市政园林、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五、将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的“物业服务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人”。六、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换届改选”修改为“选举、换届”。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相衔接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调处、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突发事件应对期间,物业服务人应当执行*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事处(镇*)应当指导物业服务人开展应对工作,并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
“对于物业服务人执行*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八、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筹备组由业主成员以及*事处(镇*)、建设单位、*派出所、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应当不少于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筹备组组长由*事处(镇*)指定人员担任。业主成员由*事处(镇*)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事处(镇*)协调解决。”
第三款修改为:“筹备组中业主成员的推荐办法应当由*事处(镇*)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后确定。”九、删去第八条。十、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的,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应当就会议议题征集业主意见;涉及事项需要业主书面投票表决的,应当征得业主本人对表决意见的签字确认。”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通过电子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电子投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