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税务部门岗位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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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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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21 10:5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税额有关*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专用*,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非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应纳税额中抵减。
*税控系统包括:*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专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控系统。
*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专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专用*不作为*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所注明的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因此,企业购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支出,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此时,企业在购入设备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应做纳税调减,在该设备按会计规定折旧年限内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应做纳税调增。企业也可将该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按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即不低于3年的年限,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技术维护费支出可在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文件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专用*上注明的*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专用*,按照*上注明的*税额,抵免当期应纳*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 1+17% )×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三、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因此,不管*纳税人还是营业税纳税人购买税控设备的税额应当作为当期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或已交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允许抵扣当期税款。分录为:
购入:
借:固定资产(或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抵税:
借:应交税费
贷: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