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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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17:26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电子*推广应用的部署安排,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了《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决定先在部分地区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中实行*专用*电子化,此后逐步扩大地区和纳税人范围。为帮助纳税人了解相关事项,12366纳税服务平台发布了一组问答,解答相关*问题,赶紧收藏学习吧!
问:税务部门现在是否在推行*电子专用*?具体是如何安排的?
答: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自2015年起分步推行了*电子普通*(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电子普票推行后,因开具便捷、保管便利、查验及时、节约成本等优点,受到越来越多的纳税人欢迎。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电子*推广应用的部署安排,税务总局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决定采用先在部分地区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此后逐步扩大地区和纳税人范围的工作策略。一是先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在完善系统、积累经验的基础上,下一步再考虑在其他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二是对于新办纳税人,从2020年9月1日起先逐步在宁波、石家庄和杭州开展专票电子化试点,在此基础上再分两步在全国实行:第一步,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第二步,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问:*电子专用*票面和*纸质专用*相比有哪些主要变化?
答:*电子专用*进一步简化*票面样式,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专用章,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使*电子专用*的开具更加简便。
问:企业收到一张*电子专用*,自行打印后,*电子专用*的纸质打印件上没有加盖销售方的*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入账归档的依据?
答:*电子专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专用*一致。纳税人以*电子专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专用章,但应当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用*。
问:纳税人取得*电子专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该如何处理?
答:与*纸质专用*的处理方式一致,纳税人取得*电子专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本省(市)**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问: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用*电子化,税务部门同步推出了哪些便利纳税人的举措?
答:税务部门紧紧围绕推进办税缴费便利化改革和提升纳税人获得感,不断优化*服务方式,以*专用*电子化为契机,创新推出了五条便利化举措:
一是开票设备免费领取。需要开具*纸质普通*、*电子普通*、*纸质专用*、*电子专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
二是电子专票免费开具。税务部门依托*电子*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纳税人通过该平台开具电子专票无需支付相关费用。
三是首票服务便捷享受。税务部门对首次开具、首次接收电子专票的纳税人实行“首票服务制”,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帮助纳税人及时全面掌握*规定和操作要点。
四是*状态及时告知。税务部门对**综合服务平台进行了优化升级,纳税人可以通过该平台及时掌握所取得的电子专票领用、开具、用途确认等流转状态以及正常、红冲、异常等管理状态信息。这一举措有助于纳税人全面了解电子专票的全流程信息,减少购销双方信息不对称或滞后而产生的*涉税风险,有效保障纳税*益。
五是*信息批量下载。纳税人可以通过**综合服务平台,批量下载所取得的*纸质普通*、*电子普通*、*纸质专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等*的明细信息。这既为纳税人实现报销入账归档电子化提供了完整准确的*基础数据,也有利于纳税人改进内部管理,防范电子*重复报销入账风险。此外,*电子信息的便捷获取和拓展应用,还将有助于纳税人更好地开展财务分析,强化资金和供应链管理,为企业提升经营决策水平提供帮助。
随着*专用*电子化工作的推进,税务部门还将推出更多创新服务举措,为纳税人提供更便捷、更高效、更舒心的办税体验。
问:*电子专用*具备哪些优点?
答:电子专票属于*专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专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与纸质专票相比,电子专票具有以下几方面优点:
一是*样式更简洁。电子专票进一步简化*票面样式,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专用章,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使电子专票的开具更加简便。
二是领用方式更快捷。纳税人可以选择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等渠道领用电子专票。通过网上申领方式领用电子专票,纳税人可以实现“即领即用”。
三是远程交付更便利。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邮箱、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电子专票,与纸质专票现场交付、邮寄交付等方式相比,*交付的速度更快。
四是财务管理更高效。电子专票属于电子会计凭证,纳税人可以便捷获取数字化的票面明细信息,并据此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同时,纳税人可以通过全国**查验平台下载*电子*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降低接收假*的风险。
五是存储保管更经济。电子专票采用信息化存储方式,与纸质专票相比,无需专门场所存放,也可以大幅降低后续人工管理的成本。此外,纳税人还可以从税务部门提供的免费渠道重新下载电子专票,防范*丢失和损毁风险。
六是社会效益更显著。电子专票交付快捷,有利于交易双方加快结算速度,缩短回款周期,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同时,电子专票的推出,还有利于推动企业财务核算电子化的进一步普及,进而对整个经济社会的数字化建设产生积极影响。
问:收到*电子专用*,但是打不开,也看不到*信息,该怎么办?
答:您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查验平台下载*电子*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用*。
问:*电子专用*为何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纸质*上的*专用章?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为更好适应*电子化改革需要,*电子专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专用章,纳税人可以通过全国**查验平台下载*电子*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的有效性。
问:*电子专用*长什么样?
答:*电子专用*票样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的附件查看。
问:实行*专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可以开具*纸质专用*吗?
答:实行*专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开具*专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问:实行*专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领取税务UKey后,可以开具哪些种类的*?
答:实行*专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领取税务UKey并核定对应票种后,可以开具*纸质普通*、*电子普通*、*纸质专用*、*电子专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
问:纳税人开具红字*电子专用*后,需要追回已开具的*电子专用*吗?
答:相较于红字*纸质专用*开具流程,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用*时,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用*,具有简便易行好操作的优点。
问:目前,可以通过*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种类有哪些?
答:自各地*专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电子*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开具*纸质专用*、*纸质普通*、*电子普通*、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实行*专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还可以开具*电子专用*。
问:税务UKey收费吗?
答:不收费。
问:*电子专用*最高开票限额调整的办理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规定,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专用*(*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问:*电子专用*和*纸质专用*的法律效力是否不同?
答:*电子专用*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专用章,属于*专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专用*相同。
问:纳税人应当如何开具红字*电子专用*?
答: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相较于红字*纸质专用*开具流程,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具有简便易行好操作的优点。具体来说,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流程主要可以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是购买方或销售方纳税人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中填开《开具红字*专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根据购买方是否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开具《信息表》的方式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购买方开具《信息表》。如果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则由购买方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表》中不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第二类是销售方开具《信息表》。如果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则由销售方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表》中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第二步是税务机关信息系统自动校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第三步是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电子专票。销售方在*管理系统中查询到已经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后,便可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情形,因购买方开具《信息表》与销售方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可能存在一定时间差,购买方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问:*电子专用*是否和*纸质专用*一样有不同联次?
答:*电子专用*无不同联次。
问:纳税人如何验证*电子专用*电子签名的有效性?
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电子*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问:实行*专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在核定*电子专用*时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9号)规定,税务机关为首次申领**的新办纳税人办理*票种核定,*专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票种核定标准。
*电子专用*和*纸质专用*同属*专用*。税务机关核定的*专用*最高开票限额,同时适用于纳税人所领用的*电子专用*和*纸质专用*,两者保持一致。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可以在税务机关核定的*专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内,根据自身需要分别确定*电子专用*和*纸质专用*的领用数量。
实行*专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核定*专用*最高开票限额和领用数量后,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增版增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