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出警妨碍公务有警告吗还是直接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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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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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1 01:38
*对违法犯罪行为人,应当根据情形,依据从轻到重的原则带去处置措施。一般要先口头警告,警告无效,可徒手处置,警械处置,武器处置。
*机关人民*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
第一章 通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人民*(以下简称*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及相关处置活动,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以及*民警自身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有关法律、行*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活动,处置重大恐怖事件和*件等重大紧急警情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民警现场采取处置措施,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使用较轻处置措施足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尽量避免使用较重处置措施。
*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注意方式方法,避免激化矛盾;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可能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妥善处置。
第四条 *民警依照有关法律、行*规规定和本规程采取处置措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民警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应当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危险性、可能还有未被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人等情况保持警惕,防止、减少自身伤亡。
第六条 采取处置措施前,*民警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先表明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执法证件;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
第七条 *民警对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应当按照《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做好处警记录。
第八条 *民警到达处置现场后,应当与所属*机关保持联络,迅速报告现场情况;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当视情增派警力或者调整警力部署。
现场警力难以有效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民警应当立即向所属*机关报告,请求增派警力支援;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当根据现场情况立即增派警力。
增援警力到达现场后,现场*民警应当立即向增援民警介绍情况,共同进行处置。
第九条 *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根据现场警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涉及人数、当事人身份及警情敏感性等综合因素,快速判断,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现场警情发生变化的,*民警应当及时调整处置措施。
第十条 *民警使用较重处置措施时,可以同时使用较轻处置措施作为辅助手段。
第十一条 *民警采取处置措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后,对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将其约束,并及时收缴其所持凶器。
第十二条 *民警在现场处置过程中,应当依法及时收集、固定有关证据;有条件的,应当对现场处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三条 现场处置过程中出现人员伤亡的,*民警应当按照本规程第七章的规定报告情况,并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救治受伤人员,保护现场。
*民警使用武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告情况。
第十四条 本规程所用术语的含义如下:
处置措施,是指*民警为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依照本规程采取的强制手段,由轻到重依次为:口头制止、徒手制止、使用警械制止、使用武器制止。
口头制止,是指*民警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发出强制命令。
徒手制止,是指*民警使用身体强制力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制手段。
使用警械制止,是指*民警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的驱逐性、*性、约束性警用器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制手段。
使用武器制止,是指*民警在紧急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使用武器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强制手段。
第二章 口头制止
第十五条 对正在以非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民警可以口头制止。
口头制止可能导致违法犯罪行为人逃跑、毁灭证据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民警可以根据本规程的有关规定,采取徒手制止措施。
第十六条 口头制止包括以下内容:
(一)命令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二)命令违法犯罪行为人按照要求接受检查;
(三)告知违法犯罪行为人拒不服从*民警命令的后果;
(四)根据警情需要,要求在场无关人员躲避;
(五)其他能够达到有效制止目的的口头命令。
第十七条 口头制止用语应当明确、简洁、易懂,禁止使用侮辱性、歧视性语言。
第十八条 违法犯罪行为人不听从*民警口头制止的,*民警可以将其传唤至*机关处理;违法犯罪行为人不听从*民警口头制止,并实施暴力行为的,*民警应当根据本规程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三章 徒手制止
第十九条 对正在以轻微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尚未严重危及公民或者*民警人身安全,经警告无效的,*民警可以徒手制止;情况紧急,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徒手制止。
第二十条 *民警徒手制止,应当以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除非必要,应当避免直接击打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头部、裆部等致命部位。
第二十一条 当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民警应当立即停止可能造*身伤害的徒手制止动作,并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将其约束。
第二十二条 对徒手无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民警可以根据本规程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 使用警械制止
第二十三条 *民警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所列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公民人身安全等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喷射器等驱逐性、*性警械。
第二十四条 *民警使用驱逐性、*性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攻击尚未危及他人或者*民警生命安全的,*民警使用警棍时尽量避免攻击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头部、裆部等致命部位。
第二十六条 *民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使用催泪警械:
(一)根据现场情况,要求现场无关人员躲避;
(二)选择上风向站位和安全有效距离,直接向违法犯罪行为人喷射催泪剂;
(三)*违法犯罪行为人并将其约束后,对有异常反应或者可能引发疾病的,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救治。
第二十七条 *民警*违法犯罪行为人后,应当立即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将其约束。对受伤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救治。
第二十八条 符合使用警械条件,但是现场没有警械或者使用警械可能造成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民警可以使用除武器以外的其他物品对违法犯罪行为人进行控制。
第二十九条 对使用警械不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民警可以根据本规程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 使用武器制止
第三十条 *民警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三十一条 *民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使用武器:
(一)判明现场情况;
(二)表明*身份,出*示警;情况紧急时,可以在出*的同时表明身份;
(三)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
(四)命令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或者鸣*警告;
(五)犯罪行为人在*民警口头警告或者鸣*警告后继续实施暴力行为的,可以对其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六)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犯罪,服从*民警命令,或者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并持*戒备;
(七)在未确定危险消除前,应当继续保持持*戒备;
(八)确认危险消除后,应当关闭*支保险,收回*支。
第三十二条 *民警在使用武器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鸣*警告:
(一)处于繁华地段、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其他容易误伤他人的场所;
(二)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存放有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三)鸣*警告后可能导致危及公民或者*民警人身安全等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第三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警不得使用武器:
(一)处理治安案件、群众上访事件、疏导道路交通和查处交通违法等非刑事执法活动时;
(二)正在实施盗窃、诈骗等非暴力犯罪或者实施暴力犯罪情节轻微,以及实施上述犯罪后拒捕、逃跑的;
(三)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四)犯罪行为人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可能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具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违法犯罪行为人实施危及*民警或者其他在场人员生命安全行为或者携带*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民警可以使用武器。
第三十四条 符合使用武器条件,但是现场没有武器或者使用武器可能造成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民警可以使用其他必要强制手段*犯罪行为人。
第六章 人身安全检查
第三十五条 *民警在*违法犯罪行为人,或者使用约束性警械约束违法犯罪行为人后,应当在保证自身安全前提下,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对于体内可能藏有可疑物,现场没有检查设备的,以及其他不适合当场检查的,*民警可以将违法犯罪行为人带至*机关或者指定地点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民警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人身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操作:
(一)现场条件允许的,应当选择光线较好、场地开阔、有依托或者容易得到支援的地点进行安全检查;
(二)保持高度警惕,控制违法犯罪行为人,防止其反抗、逃跑、自杀、自残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
(三)不得采取侮辱人格、有伤风化的方式进行安全检查;
(四)检查女性违法犯罪行为人人身的,由女民警进行,可能危及*民警人身安全或者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民警检查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人身时,一般应当从被检查人的双手开始从上至下顺序进行,对其腋下、后背、腰部等重点部位及衣服重叠之处、衣服口袋、皮带内侧、鞋里帽边等易隐藏物品的地方,应当重点检查。
第三十八条 一般情况下,*民警检查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应当采取用手轻拍、触摸违法犯罪行为人衣服外层的方法;经轻拍、触摸,怀疑违法犯罪行为人可能携带赃款赃物、作案工具或者违禁品的,可以翻开衣帽检查。
第三十九条 *民警检查违法犯罪行为人的人身时,应当谨防因接触注射针筒、刀片等物品而感染疾病或者受伤。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命令违法犯罪行为人将其衣服口袋翻出接受安全检查。
第四十条 *民警在安全检查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人携带的物品可能为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时,应当立即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并通知专业人员到场处置。
第七章 事后处理
第四十一条 *民警控制住违法犯罪行为人后,应当将其带至*机关,区分其违法犯罪的不同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但是依法当场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违法犯罪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等违禁品或者管制刀具、武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民警应当依法予以扣押或者收缴。
对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文件,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分别依照*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现场处置过程中出现人员伤亡的,*民警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置:
(一)立即向所属*机关口头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民警身份、目前所处位置、采取处置措施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现场情况、联系方式;异地采取处置措施的,应当同时向现场所在地*机关口头报告;
(二)迅速对受伤人员采取临时救治措施,并根据需要立即通知急救中心进行抢救;
(三)保护现场,寻找相关证人和物证、书证,防止证据灭失。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机关在接到人员伤亡的报告后,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置:
(一)视情指派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划定警戒区域,进行现场勘查等工作。对杀人、放火、爆炸等严重犯罪的现场或者已经造*群聚集的现场,*机关负责人应当赶赴现场进行指挥;
(二)及时对受伤人员采取紧急救治措施;
(三)对于*民警采取处置措施造*员重伤、死亡的,及时通知当地人民*;
(四)将伤亡人员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并做好善后工作;
(五)根据需要准备新闻口径,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第四十五条 现场处置过程中出现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民警应当在现场处置完毕后,及时将处置情况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异地处置的,应当同时向现场所在地*机关书面报告。
第四十六条 现场处置过程中出现人员轻伤、重伤、死亡或者已经引发争议、引起*关注等情形的,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机关应当对现场处置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异地采取现场处置措施的,*民警所属*机关应当配合做好调查工作。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民警现场处置情况;
(二)伤亡人员情况;
(三)对伤亡人员的救治及通知家属情况;
(四)调查工作情况;
(五)调查结论。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机关对现场处置情况调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参与现场处置的*民警及其所属部门、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宣布调查结果;对*民警采取处置措施不当或者违反规定采取处置措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各地*机关可以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