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的工作证明盖章,迁户口用,能办理么,多少费用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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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27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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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4 15:38
你好
第一条 为适应常州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高统筹城乡发展水平,规范本市户籍准入和迁移管理工作,根据《**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和《省**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5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籍准入和迁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机关是户籍准入和迁移的主管部门,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社、卫生、人口计生、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籍准入和迁移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在本市登记的常住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以家庭为单位设立的户口为家庭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设立的户口为集体户。登记、迁移户口不再记载户口性质,本市居民已经登记的原始户口性质不作变更。
第五条 外市居民户口迁入本市实行以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准入制。
在本市内实行城乡统一的,以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户口迁移登记制度。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合法稳定职业,是指有传统固定工作,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或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稳定收入并依法纳税。
本规定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住宅性质产权房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并已取得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第七条 本市居民在城乡间的户口迁移,其户籍登记内容依法只作公民身份信息登记,不作为有关*福利待遇的唯一依据,户口迁移后,其涉及社会保障、土地承包、宅基地、计划生育、集体资产等事宜,由本市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八条 申请户口迁入本市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