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集体合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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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26 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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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7 22:2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合同制度,维护职工与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业。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方与企业方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第四条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第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相抵触。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第六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工会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签订第七条 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第八条 集体合同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保险福利;
(五)劳动安全卫生;
(六)合同的期限;
(七)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八)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协商处理;
(九)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与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也可以签订单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期限为1至3年。
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最低标准。第九条 签订集体合同必须经过集体协商。
一方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作出书面答复,并且与对方进行协商。第十条 参加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各方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人,并且各自确定1名首席代表。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分别担任企业方与职工方的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当书面委托一名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企业和企业工会分别确定。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职工或者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产生,并且必须得到企业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首席代表由参加协商的代表推举产生。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时间。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不得因为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而给予不公平待遇。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协商代表有优先保留工作的权利。第十二条 职工方与企业方应当在举行集体协商会议的7日前,将拟定协商的事项和参加协商的代表名单通知对方。集体协商会议召集人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第十三条 经过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表决,经过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即获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讨论、表决。第十四条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的,经过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并且商定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中止协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双方签订集体合同的实际协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第十五条 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7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说明一式5份,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企业工会也应当同时报送上一级工会。第十六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后,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否经过集体协商,集体协商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三)合同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