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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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27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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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1 00:36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土保持工作,以及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和其他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应当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谁影响水土保持功能谁补偿、谁承包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加强监督和考评,建立由*主导、有关部门组成的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农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机构及人员。第六条 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将水土保持纳入公益性宣传和国民素质教育范围,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每年的12月10日为全省水土保持宣传日。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开展水土保持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试验示范、成果推广和技术服务。
加强水土保持科技对外交流,扩大与台湾地区水土保持科技交流与合作。第二章 规 划第八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水土流失调查,调查结果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省*予以公告。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对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生态环境恶化,水旱风沙灾害严重,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等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县级以上地方*划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和城乡规划,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编制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批准。第十一条 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流域水土保持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设区的市*编制,报省*批准;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流域水土保持规划,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县(市、区)*编制,报设区的市*批准。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三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整理、旅游开发、水利水电开发、经济开发区建设、地质灾害防治点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三章 预 防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应当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加强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作,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造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提高森林质量,增加和保护植被;开发和节约农村能源,减少薪炭林的砍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