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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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27 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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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1 00:1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公民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实施及其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各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住宿费、借读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和文字作业本。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第四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奠定基础。第五条 县级以上*应当将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保障农村地区实施义务教育,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高义务教育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第六条 义务教育实行省*统筹规划实施,设区的市*组织协调,县级*为主管理的*。
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乡镇*、*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第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第八条 本省对义务教育实行督导制度。
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领导下,负责对本级*有关部门、下级*以及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执行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情况、教师队伍建设情况、素质教育情况、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和使用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督导评价结果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的依据。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或者*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第十条 对在实施义务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学 生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后,报当地乡镇*、*事处或者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各种考试,不得将各种学科竞赛成绩和考级证书等作为入学和编班的依据。
县级*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和调整每所公办学校接收学生的区域范围和人数,制定招生办法,并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前向社会公布。学校应当按照划定的区域范围接收学生,新生名单等信息应当在新生入学十五日前向社会公布。
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第十三条 适龄儿童、少年具有本地户籍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适龄儿童、少年随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居住证明和就业证明,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居住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适龄孤儿在确定监护人之前,由收留抚养的儿童福利机构持孤儿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县级以上*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入学、升学、编班、学籍管理、奖励、考核评价等方面,与所在城镇学生平等对待、平等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