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26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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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3 11:33
一、第一条中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改为“《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二、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中的“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三、在第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持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四、将第十二条中的“社会抚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3 11:33
一、第一条中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改为“《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二、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中的“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三、在第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持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四、将第十二条中的“社会抚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