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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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25 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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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6 05:1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区、镇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县级*划定并公布。第三条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区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联动与信息共享机制,运用智慧化管理方法,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事处、镇*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务、园林、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区域,依法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实施。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居民、村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村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工作。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县级以上*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布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等投诉、举报途径。
县级以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第九条 各级*应当组织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学校应当结合教育活动进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大众媒体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鼓励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人在广告设施、广告刊播介质发布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益广告。第十条 各级*应当提高环境卫生作业机械化水平,降低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劳动强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及其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作业。
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已投入使用的城市道路,由属地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轨道交通、隧道、地下通道、高架道路、公路,由管理人负责;
(三)城市绿地以及绿化配套设施由管理人负责;
(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工业园区、公园、公共广场、机场、车站、码头、公共停车泊位等公共场所,由管理人负责;
(五)商品交易市场、商业广场、商店、宾馆、饭店、展览展销、摊档等场所,由该场所开办者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建筑红线内及其围墙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由该单位负责;
(七)建筑工地、未竣工验收或者已竣工未移交的市政公用设施和住宅小区及其附属道路和设施等建设工程范围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整治土地、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九)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十)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内街内巷由*事处负责;
(十一)城中村由属地*事处、镇*负责;
(十二)港口、码头的港池水面,由港口、码头的经营人负责;
(十三)河道、湖泊、水库、池塘、鱼塘、水渠等水域及其堤防的管理范围由管理人负责;
(十四)各类船舶由船舶管理人负责。
根据前款规定无法确定责任区责任人的,属地*事处、镇*是责任人。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跨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