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账买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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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27 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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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6 03:58
买卖*是违法行为。
【拓展资料】
“跪求*,的票、住宿、加油、办公用品均可”,登录一些二手货交换网站、网络论坛、微博,求*、卖*的帖子轻轻松松就能搜到一长串。买家着急搜集*报销换钱,卖家乐得废票利用赚点外快,这种交易,对买卖双方来说,似乎是“双赢”。殊不知,这是为我国法好禁止的,严重者还将触犯刑律。
“讨张*简直比借钱都难”
“求购固定面额的交通*,每月都需要,可长期合作”、“攒的购油票,保真,现低价转让”??登录一些二手货交换网站、网络论坛、微博,求*、卖*的帖子轻轻松松就能搜到一长串。
打开这些帖子,我看到,“求购”的多是一些需要*充账的人,他们有的表示愿用手中的其他物品进行置换;有的则直接给出了3%至10%不等的“提成”额度,表示要用现金购买。“出售”的则大多声称手中的*为自己平时积攒下来的交通、住宿、通信、购物等*。
在我身边,这种情况也不少见。每到月底,一些“白领”就开始四处出击搜集*。在一家广告传媒公司工作的林女士对我诉苦道:“公司发的很多钱都要通过报销的方式才能拿到,同事间讨张*简直比借钱都难”。
“有一次,到了年底,朋友同事问了一圈,还有4000块的交通补贴没有凑齐票。打车回家,就随口问司机有没有加油票,没想到,他翻出厚厚一沓。”在一家国企工作的小汪向我描述了第一次购买*的经历,“花150块钱就买来4000元*,当时感觉真划算!司机师傅说,这些油票搁着就是废纸,卖了他还能补贴点油钱。”
像这位“的哥”一样,有些没地儿报销的普通消费者,发现这些原本“烂在手里”的各类票据,居然能攒起来派点用场,也乐得赚上点外快。这种闲置的*交易,对买卖双方来说,似乎是“双赢”。但恐怕很多人都没有意识到,这也是违法的。
销售真*渐成*犯罪的重要形式
“过去,*犯罪多以制造、销售假*、空白*为主,现在销售公交车票、地铁票、火车票、汽车燃油票等真*,已逐渐成为非法出售*类犯罪的一种重要形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刑二庭副庭长张鹏告诉我。
25岁的王某曾是北京地铁公司的员工,他工作的地铁站可为市政公交一卡通充值。每天,充值点附近及过道上、垃圾桶中便堆积着大量被丢弃的充值专用*。爱上网的王某偶然间发现不少人在网上贩卖充值专用*且获利颇丰。惊讶之余,他也开始尽可能多地搜集充值*,在网上注册登记并发布广告。
2012年6月17日,一买家向王某提出购买800多张面值为100元的充值专用*,最后以1600元的价格成交。第二天,刚刚与买家完成交易,王某即被*民警抓获。
张鹏介绍,此类非法出售*的犯罪主体,多为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系统及票务中心、加油站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能够接触到大量被废弃的*。
作为曾经的北京市某出租汽车公司司机,28岁的刘某平日里工作踏实、热心,口碑人缘都不错。当他偶然得知有不少人在网上求购出租车汽车专用*后,便在网上发布了广告信息及联系方式,准备出售乘客忘记索要的出租车*。发展到后来,他到出租车公司领取空白卷轴*时,都会有意多领一些,并购置了一台小型打印机,根据“客户”的需求打印空白*上的内容。
2012年8月1日,刘某在以3100元的价格出售372份出租车汽车专用*及329份出租车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时,被当场抓获。民警又在其住处起获了906份尚未售出的出租车汽车专用*及作案工具。
据统计,2012年,海淀*受理此类案件38件,占全部非法出售*类案件的62.3%,而2011年仅受理1件此类案件,占全部非法出售*类案件的8.3%。
非法出售普通*100份以上触犯刑律
张鹏介绍,刑法第209条规定了非法出售*罪,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出售多少*可能触犯刑律呢?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法出售普通*100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上文提到的王某、刘某出售*超过500份,*审理认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罪且情节严重。考虑到其仅是贪图小利,所售出的*未造成实际损害等,*减轻了处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一万元。
法官提示,很多人并不清楚卖真*是违法行为。说起*犯罪,一般人都认为是制销假*。自己消费后取得的合法的真*,可以随意处分,然而有偿转让、倒卖*的行为,是为我国法好禁止的。
“不过,现行刑法对单纯购买真*的行为,并未要求追究刑事责任。不少单位报销审查不严,甚至将此类*作为职工福利报销,助长了这种买卖行为。”张鹏说。
存在非法销售*广告的网站,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我注意到,《全国*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对有违反本决定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等处罚,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
【链接】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管理规定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监制章和*防伪专用品。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监制章和*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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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6 03:58
买卖*是违法行为。
【拓展资料】
“跪求*,的票、住宿、加油、办公用品均可”,登录一些二手货交换网站、网络论坛、微博,求*、卖*的帖子轻轻松松就能搜到一长串。买家着急搜集*报销换钱,卖家乐得废票利用赚点外快,这种交易,对买卖双方来说,似乎是“双赢”。殊不知,这是为我国法好禁止的,严重者还将触犯刑律。
“讨张*简直比借钱都难”
“求购固定面额的交通*,每月都需要,可长期合作”、“攒的购油票,保真,现低价转让”??登录一些二手货交换网站、网络论坛、微博,求*、卖*的帖子轻轻松松就能搜到一长串。
打开这些帖子,我看到,“求购”的多是一些需要*充账的人,他们有的表示愿用手中的其他物品进行置换;有的则直接给出了3%至10%不等的“提成”额度,表示要用现金购买。“出售”的则大多声称手中的*为自己平时积攒下来的交通、住宿、通信、购物等*。
在我身边,这种情况也不少见。每到月底,一些“白领”就开始四处出击搜集*。在一家广告传媒公司工作的林女士对我诉苦道:“公司发的很多钱都要通过报销的方式才能拿到,同事间讨张*简直比借钱都难”。
“有一次,到了年底,朋友同事问了一圈,还有4000块的交通补贴没有凑齐票。打车回家,就随口问司机有没有加油票,没想到,他翻出厚厚一沓。”在一家国企工作的小汪向我描述了第一次购买*的经历,“花150块钱就买来4000元*,当时感觉真划算!司机师傅说,这些油票搁着就是废纸,卖了他还能补贴点油钱。”
像这位“的哥”一样,有些没地儿报销的普通消费者,发现这些原本“烂在手里”的各类票据,居然能攒起来派点用场,也乐得赚上点外快。这种闲置的*交易,对买卖双方来说,似乎是“双赢”。但恐怕很多人都没有意识到,这也是违法的。
销售真*渐成*犯罪的重要形式
“过去,*犯罪多以制造、销售假*、空白*为主,现在销售公交车票、地铁票、火车票、汽车燃油票等真*,已逐渐成为非法出售*类犯罪的一种重要形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刑二庭副庭长张鹏告诉我。
25岁的王某曾是北京地铁公司的员工,他工作的地铁站可为市政公交一卡通充值。每天,充值点附近及过道上、垃圾桶中便堆积着大量被丢弃的充值专用*。爱上网的王某偶然间发现不少人在网上贩卖充值专用*且获利颇丰。惊讶之余,他也开始尽可能多地搜集充值*,在网上注册登记并发布广告。
2012年6月17日,一买家向王某提出购买800多张面值为100元的充值专用*,最后以1600元的价格成交。第二天,刚刚与买家完成交易,王某即被*民警抓获。
张鹏介绍,此类非法出售*的犯罪主体,多为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系统及票务中心、加油站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能够接触到大量被废弃的*。
作为曾经的北京市某出租汽车公司司机,28岁的刘某平日里工作踏实、热心,口碑人缘都不错。当他偶然得知有不少人在网上求购出租车汽车专用*后,便在网上发布了广告信息及联系方式,准备出售乘客忘记索要的出租车*。发展到后来,他到出租车公司领取空白卷轴*时,都会有意多领一些,并购置了一台小型打印机,根据“客户”的需求打印空白*上的内容。
2012年8月1日,刘某在以3100元的价格出售372份出租车汽车专用*及329份出租车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时,被当场抓获。民警又在其住处起获了906份尚未售出的出租车汽车专用*及作案工具。
据统计,2012年,海淀*受理此类案件38件,占全部非法出售*类案件的62.3%,而2011年仅受理1件此类案件,占全部非法出售*类案件的8.3%。
非法出售普通*100份以上触犯刑律
张鹏介绍,刑法第209条规定了非法出售*罪,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出售多少*可能触犯刑律呢?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法出售普通*100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上文提到的王某、刘某出售*超过500份,*审理认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罪且情节严重。考虑到其仅是贪图小利,所售出的*未造成实际损害等,*减轻了处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一万元。
法官提示,很多人并不清楚卖真*是违法行为。说起*犯罪,一般人都认为是制销假*。自己消费后取得的合法的真*,可以随意处分,然而有偿转让、倒卖*的行为,是为我国法好禁止的。
“不过,现行刑法对单纯购买真*的行为,并未要求追究刑事责任。不少单位报销审查不严,甚至将此类*作为职工福利报销,助长了这种买卖行为。”张鹏说。
存在非法销售*广告的网站,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我注意到,《全国*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对有违反本决定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等处罚,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
【链接】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管理规定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监制章和*防伪专用品。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监制章和*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