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26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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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2 06:13
所谓的胎儿预留份制度,是指发生继承时,为尚未出生的婴儿保留继承份额,其目的主要是为即将出世的胎儿提供生活保障,维护胎儿出生后的生存权。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需要指出的是,该份额原则上应按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确定,如果是多胞胎的,则应按胎儿的数量保留继承份额。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根据我国《继承法》第6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另外,《继承法》第17条规定:“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鉴于胎儿尚在母体腹中的生理特征,保留给胎儿的遗产,依此应由其母亲代为管理。这既符合法律上的规定,也尊崇了胎儿在生理上的特性。如胎儿生下后,其母亲亦死去,则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监管其财产。在通常情况下,母亲及相关代理人是无权处分这部分遗产的,否则就是侵权,因为在胎儿出生之前,这部分遗产归属尚不确定。但在以下特殊情况下,由于情势所*,我们认为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可以处置这部分遗产:一是胎儿尚未出生,其母患重病,而又无力医治的情况下,可以处分,但应以治病为限;二是胎儿活产后,未成年之前,因治病求学等急需,而其法定代理人又无力负担的情况下可以处分;三是家庭遇天灾人祸,为了维持起码的生活之急需的情况下,可以处分。以上三点均以急需、迫不得已为前提条件对于胎儿预留份额是为了保障胎儿出生之后的生活水平。胎儿出生之后,其预留份额由母亲进行报告,但是在一般的情况下,母亲是不能够对该份遗产进行处理。只有在胎儿成年之后,由胎儿自身来对该分遗产进行相关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