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3:34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1 04:34
网络主播在直播间唱歌,最大的问题不是是否构成侵权,而是词曲版权人对如何维权的问题无计可施。网络主播在直播间唱歌,会收到各种名义的打赏,所以属于收费表演,不能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如果未经词曲著作权权利人许可进行表演的,理论上主播有侵权之嫌,直播平台也有构成共同侵权的风险。但问题来了,对这种使用作品的方式,权利人维权成本会非常高: 一、没有回看取证难。主播的表演方式是直播,一般没法回看,所以权利人要取证,只有去公证处,守着电脑开屏幕录像,期间还得有两个公证员在场。白天粉丝们上班上课,直播少,晚上和周末才是黄金时段,所以,可能需要三个人加班取证。即便有回看功能,权利人取证的时间成本仍然会十分高昂,因为要找到具体作品就必须看完整个直播过程。接下来的问题是概率问题,面对平台上成百上千主播,挑哪个维权好?这里的问题是瞎猫碰死耗子的问题,即便是四大唱片公司,每家有几十万首词曲版权,你找一个主播屏幕录像连着录像几天,他/她也未必会唱到你有版权的歌曲。
二、*判赔标准低。我们推论一下:权利人的律师和公证员们经过几天的蹲守,终于录到一首主播唱的侵权歌曲了,随后兴冲冲制作公证书,去*起诉,前期成本得几万元,*会判决多少捏?答:判决三千块一首歌已经是很高了。具体请参考和直播类似的公播权案例:全国首例超市背景音乐侵权案宣判 烛光里的妈妈侵权,连带合理支出,判了总共1700元。
以往我碰到的其他案件里,版权人维权音乐网站时,往往一次播放或者下载大量歌曲,用批量维权诉讼来解决判赔标准低的问题,但直播这个模式和传统音乐网站不同,如前所述,能找到一首侵权歌曲已经不易,怎么来批量维权?
三、著作权集体管理不力。实际上,我前面说的这个不是新问题,而是唱片工业已经应对了上百年的问题。这种问题应该怎么解决?西方人发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唱片公司共同成立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组织管所有会员在部分领域的版权,比如营业场所的背景音乐,又如卡拉ok词曲版权。维权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因为手里的权利多,代表所有会员进行维权时效率会非常高。但在中国,拥有版权最多的几个国际唱片公司很多并不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为啥?因为根据法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必须得由国际版权局批准,而国家版权局批准的组织,只能是官办的,而且他们收取的版权费的分配很有争议。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1 04:35
之前看b站up主“六道轮回”唱歌,想要唱《九九八十一》,他没有马上唱,而且去联系原唱“西瓜君”想办法拿到翻唱许可,等了好多天,办妥了才唱的。像这样做肯定是最好的,我相信有不少主播是这么做的,但这种事费时费力,很可能还费钱,绝大多数以直播唱歌为主的主播是承担不起这种成本的,就算承担得起,很多人也会选择利益最大化的办法——索性就侵权了,反正大家都这么做,也不容易被抓到把柄。直播是一种新兴产业,唱歌作为直播中的一种表演形式,我觉得大型乐库(比如松巴公司)可以推出针对个人(主播)将歌曲用于商业化活动(直播)的套餐,价格与*台那种大企业要花的钱相比,可以低廉、亲民一点,让绝大多数主播都消费得起,而直播唱歌的人多如牛毛,赚的钱并不会少。如果形成了一种人人都付费的环境,某个主播却不肯花钱而侵犯版权,在圈子里是很难立足的,也更可能被执法部门针对而受到法律惩罚。以上是一名steam玩家的拙见,目前中国人对文化产业的法律问题(游戏、音乐的版权)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这对文化产业的良性发展有极大的作用,希望“盗版”能早日成为历史而不是普遍现象。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1 04:35
歌曲属于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47条第(十)款规定:“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第48条(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