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虹山湖公园管理条例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12 07:57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10:09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虹山湖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创建环境优美的山水园林城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虹山湖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虹山湖公园,是指西秀区(以下简称区)虹山湖片区和金钟山片区。虹山湖片区范围为:北至北航路,南至虹山湖路,西至武当路与环湖西路,东至东山路,总面积195.94公顷。金钟山片区范围为:北至虹山北麓,南至金钟广场,西至建军路,东至虹山东麓,总面积52.16公顷。第三条 虹山湖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应当将虹山湖公园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资或者投资等方式参与虹山湖公园的建设和保护。第五条 市、区*应当加强对虹山湖公园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区*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住建、水务、城市管理、工商、渔业、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虹山湖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虹山湖公园管理机构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负责具体实施虹山湖公园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虹山湖公园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
(二)协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和实施虹山湖公园总体规划,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详细规划;
(三)建立健全保护和管理各项制度,明确和落实各项管理责任;
(四)管理、维护和完善虹山湖公园配套设施;
(五)维护虹山湖公园公共秩序,制定和实施安全预警、防火、救援等各项应急预案;
(六)设置游客须知、导览图、指示牌、警示标识等相关标识标牌,公布服务监督电话;
(七)区*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虹山湖公园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虹山湖公园自然生态环境、人文景观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对在虹山湖公园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虹山湖公园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监督,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市、区*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虹山湖公园保护和管理工作情况。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虹山湖公园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报市*批准执行,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虹山湖公园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并且与环境保护、湿地保护和水资源保护利用等有关规划相衔接。
虹山湖公园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条 虹山湖公园的具体界线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划定,经市*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虹山湖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虹山湖公园界址进行定桩。第十一条 虹山湖公园内规划的建设项目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符合详细规划。第十二条 在虹山湖公园内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前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第十三条 虹山湖片区内,不得从事规划建设许可的公用设施以外的其他项目建设。第十四条 虹山湖公园内,不得从事城镇房地产开发和新建、改建、扩建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不得在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上违法新建、改建、扩建个人住房。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五条 虹山湖公园内地形地貌、水体、植被、野生动植物、大气等自然生态环境以及人文景观等公共设施,应当保护。
区*应当加强虹山湖公园内宜林荒山、荒地的造林绿化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指定区域种植与景观、景物协调的纪念树、纪念林。
市、区*应当建立健全虹山湖公园生态修复和土地使用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