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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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12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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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0 15:04
第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逐步实行税后还贷。
企业依法交纳所得税后,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确定用税后利润或折旧归还贷款的数额,不再报财政部门审批。
实行承包制的企业要继续执行其承包合同。第二条 落实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权
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宏观计划指导,自主确定生产经营范围和为社会提供服务。除法律、法规和*有特殊规定的外,各级*及部门有关*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的规定一律废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企业调整生产经营范围的报告后,七日内办妥变更登记手续。
省计划部门根据国家的指令性计划和本省需要,有权向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同时应根据企业的要求,组织生产企业与需方企业或指定的单位签订合同。对依据指令性计划签订的合同,企业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鉴证,并提供咨询服务和监督合同的履行。需方企业或者指定的单位不签订合同的,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安排生产。
企业对缺乏应由国家或省计划保证的能源、主要物资供应和运输条件的指令性计划,以及不可抗拒的外部原因,可以根据自身承受能力和市场变化,要求调整。省计划部门应在收到企业报文十天内,核实情况,并采取切实措施,帮助企业解决或给予调整,否则,企业可以不执行。
各地市、各部门一律无权向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
企业应把执行国家、省指令性计划和优先满足国家、省订货计划作为自己的义务。第三条 落实企业产品、劳务定价权
对*和省*直接管理价格的个别日用工业消费品和少数生产资料产品,由省物价部门编发产品价格管理目录。目录以外的产品价格全部放开,由企业自主定价。
对国家和省*物价管理部门管理价格的产品,在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的情况下,其价格低于行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的,企业有权要求物价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程序调整价格或通过定点、定量协商定价的办法解决。
地、市、县物价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未经省*授权,不得行使企业产品定价权。第四条 落实企业产品销售权
除*支、弹药、有毒有害物品及其它国家明令禁止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外,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产品,自主确定销售渠道、销售对象和销售方式。第五条 落实企业物资采购权
企业生产所需物资可以在市场上自由选购,自主进行物资调剂。
企业对指令性计划供应的物资,有权要求在计划下达部门的组织下,与生产企业或其它供货方签订合同。
任何部门和地方*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企业指定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供货单位和供货渠道。第六条 落实企业进出口权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有权在全国范围内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并有权参与同外商的谈判。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其进行*和干预。允许企业在境外承揽工程、进行技术合作或者提供其它劳务。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出口经营权。依法享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在获得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等方面,与外贸企业同等待遇。
省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在分配企业留成外汇时,应直接分配到出口企业,进企业留成外汇帐户。任何部门不得截留企业留成外汇。企业有偿上缴外汇后应得的人民币应及时返还到企业。第七条 落实企业投资决策权
企业的留用资金,系指企业上缴利税和归还贷款后余留下来的归企业使用的资金、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资金、按规定提取的新产品开发基金、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他人按规定留给企业的资金、国内外单位和个人赠送和奖励企业的资金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留给企业的资金。
企业自行筹措的资金,系指企业之间的融通资金、企业内部职工自愿集资的资金。
企业能够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系指企业建设和生产必需的土地、水、电、煤气、生产原料等,不需要新增或虽需要新增但可依法得到解决的。
企业利用留用资金或自筹资金进行生产性建设,应符合国家产业*,确定项目的文件、方案应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建设住宅和其它生活设施,由企业自行安排。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证明和*有关部门出具认可企业自行立项的文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企业自主决定开工。
经省*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外投资或在境外办企业。
企业在符合国家产业*的前提下,以留利安排生产性建设项目和归还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经企业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和当地税务部门核实,可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提税的40%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