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12 04:57
共1个回答
好二三四 时间:2022-10-12 09:18
变更强制措施根据《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30 11:29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变更强制措施法律条款为《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到第八十三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九条
对人民*决定逮捕的被告人,审判人员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报经院长批准后,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
第八十条
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一)患有严重疾病的;
(二)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三)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第八十一条
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一)第一审人民*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第二审人民*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三)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第八十二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
(一)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二)具有本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的,应当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机关。
第八十三条
对被羁押的被告人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应当将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书或者释放通知书送交*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