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11 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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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7:36
根据*《关于治安管理处罚中担保人和保证金的暂行规定》,以下有固定住址的人可以担任担保人:
.被裁决拘留的人的近亲属,即配偶、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被拘留人所在单位保卫部门负责人或者单位负责人;
.被裁决拘留人长期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经*机关许可的其他公民。
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担任保证人:
.与被裁决拘留人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人;
.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人以及实行保外就医、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被剥夺*权利的人;
.无行为能力人和*行为能力人:
.在裁决拘留的*机关所在地无常住户口的人;
.*机关认为其他不适宜作担保的人。
*机关经审查认定担保人符合条件的。由担保人出具保证书后,亲自到*机关将被担保的人领回。担保人的职责是保证被裁决拘留的人不阻碍、逃避复查或审理,并随时听候*机关的传唤和人民*的传唤。如果被裁决拘留的人有阻碍、逃避复查或审理的行为,担保人应当及时报告*机关,负责限期找回被担保人。如果担保人故意放纵或指使被裁决拘留的人阻碍、逃避复查或审理的,按《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关规定按教唆他人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罚。
关于保证金,被裁决拘留的人不愿找担保人或者提不出担保人的,应当交纳保证金以获得暂缓执行拘留。保证金的数额按裁决拘留的期限计算,拘留1日交纳保证金20元至50元。被裁决拘留的人在提出申诉时即行交纳保证金。公证机关收到保证金后,应当填写收据一式两份,一份交给交纳人,一份保存备查,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本人;被裁决拘留的人交纳保证金后逃跑逾期1个月的,所交保证金予以没收,没收的保证金须上交国库,原裁决的拘留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