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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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11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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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7 14:12
举个例子:家门口的摄像头能不能安?
三原告刘甲、许某、刘乙与被告陆某系上海市徐汇区某村邻居,三原告为203室房屋共有产权人,被告为204室房屋共有产权人之一。双方在房屋外共用一狭窄公共走道,走道入口为公建配套的公共总门。204室位于走道顶端,与203室成直角。203室进户门、厨房间窗户和卫生间窗户均面向走道,204室进户门与203室卫生间窗户紧邻且成直角。
2020年8月,被告在其204室进户门左侧上方墙体、紧靠203室卫生间窗户顶部处安装了一球形摄像头,将公用走道、203室房门口、厨房、卫生间窗户口纳入监视范围内。
三原告诉称,被告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严重侵害三原告隐私,故请求:被告拆除擅自安装在公共走道上、紧靠203室卫生间窗户顶部的摄像头。
被告辩称,由于被告多次受到原告及其家人的人身威胁和恐吓,对方还曾闯入被告家中。同时被告家中有老人、孩子,特别是被告父亲患有眼疾,因此出于人身安全考虑,被告才在走道上方安装了摄像头。该摄像头对着公共走道,拍摄不到原告屋内情况,不存在侵害隐私的行为。而且被告安装时征得当地派出所许可,故不同意拆除。
*经审理认为,楼宇内部公共走道日常通行人员,相对社会公共空间通行人员,更为具体特定,通行目的更易判断,在公共走道的活动反映了个人活动和生活状况的信息,与私密空间均属于隐私。行使相邻权时,应当秉持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在公共走道安装摄像头,对相邻方的隐私权造成侵害而与相邻权产生冲突时,应当从客观标准出发,综合摄像头安装位置、拍摄范围、设备类型等现场因素,判断相邻权行使与相邻方的隐私权受侵害程度是否相当。显然过当的,应当保护隐私权受侵害的一方,遂判决陆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拆除安装在上海市徐汇区某村*号204室进户门上方墙体上的摄像头。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
一、三原告被摄像头拍摄、记录的内容是否属于隐私;
二、被告安装的摄像头是否应当拆除。
一、三原告被摄像头拍摄、记录的内容属于隐私。
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包括了私人生活安宁权,即个人享有独立生活不被他人打扰的权利。本案中,摄像头拍摄范围包括三原告厨房和卫生间的窗户,这些都属于三原告的私密空间,而且三原告在私密空间的活动都属于私密活动,卫生间更有可能涉及原告方的私密信息,前述内容均属于三原告的隐私。同时,自然人在公共场所也享有一定的隐私权,这种隐私权可被理解为个人享有的在公共场所不被他人直窥、打扰、关注的权利。本案中,虽然公共走道有别于私人空间,但该公共走道在楼宇内部,且有进户门阻拦,与该走道两住户专有的私密空间即住宅部分直接相连,其日常通行的人员更为具体特定,通行目的更易判断,故原告方在公共走道、房门口的日常进出住宅、出行人员、出行规律、访客来往等反映个人活动和生活状况的信息,与其私人的生活习惯以及家庭、财产的安全等直接相联系,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也属于原告方的隐私。
二、被告安装的摄像头应当拆除。
被告辩称出于保护自己安全的目的而安装摄像头,援引了相邻权,即要求三原告容忍其监控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具体到本案,即行使相邻权应当和隐私权受侵害的程度相当。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安装摄像头,目的是监控出入自己正门的人员。可是其安装位置却位于自己房门上方的墙上端,监控范围囊括整条过道和原告的部分房间窗户。被告还选择了球形摄像头,可以变换摄像角度。这使得被告客观上可以持续性、高强度、近距离监视拍摄三原告的隐私信息,对其隐私权构成巨大威胁,显然超过了相当的程度。被告援引相邻权的抗辩,缺乏法律依据,难以支持。三原告主张隐私权受侵害而要求拆除摄像头的诉请,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