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超标电动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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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11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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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3 05:30
四川省关于超标电动车的规定是源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该《条例》被称作是史上最严的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其中大部分内容都直指在成都随处可见的电瓶车。生产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在本市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外,还应当符合本市对车辆的电动机功率、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技术参数的要求。
一、上路行驶的电瓶车,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凡具有脚踏行驶能力,最高车速不超过20公里每小时;
2、空车质量不超过40公斤(不含电池),整车质量不超过55公斤(含电池质量);
3、前后轮中心距不超过1200毫米。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遵守交通信号、标志;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
2、严格遵守各行其道的通行原则,不得驶入机动车道;
3、醉酒后不得驾驶非机动车;
4、驾驶非机动车不准拐*他人;
5、未满十六周岁的人不准驾驶人力车;
6、不准在道路上驾驶载运超宽、超高、超长物品的非机动车;
7、不准利用非机动车在集市外占道从事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