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10 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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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0 06:40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所有或部分所有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必须书面通知其股份转让事项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从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未回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超过一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转让的所有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所有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位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不能协商决定各自的购买比例的,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所有权转让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