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应收账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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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10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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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7:38
未来的应收账款是指卖方的主要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对买方的应收账款尚未形成的情形,例如长期购销合同下供货人尚未交货、交货后方可形成相应的应收账款。未来的应收账款在形成上存在不确定性,不构成对买方有约束力的付款义务,如果卖方在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没有履行或履行有瑕疵,则买方可以将对卖方的抗辩及于作为受让人的保理商。
因此,以未来应收账款开展保理融资业务具有较大的商业风险,应当审慎开展以未来应收账款为标的的保理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一条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第七百六十三条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