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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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2 01:4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法律)第九条、第六十二条等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只能该组织的成员才能依法享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同时,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律虽然未禁止对农民出卖宅基地所建住宅,但售房主体却受到法律的*。
如果购买方为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等情形的(指该农村村民以外的持有其他城镇户籍的自然人),以买卖、出租、受与住宅,或者以抵押等方式变相购买农村宅基地的,不受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假如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已经购买了农村的宅基地,在原有的宅基地上重建住宅后,遇到国家总体规划而需要占用该宅基地等情形时,该宅基地就不受购买方的法律保护。因此,建议购买方不要随意购买农村的宅基地。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法律)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法律)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法律)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律)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第十三条 严格日常监管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要强化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职能,充分发挥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积极探索防范土地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2 03:41
2020年8月11日,北京市*出台《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00平方米,确定宅基地申请新条件,及建房审批程序,并重审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严禁社会资本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租赁、盘活利用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