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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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13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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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0 19:49
问题一:如果立案是以该犯罪嫌疑人涉嫌什么犯罪立案的,*机关应当撤案,如果以犯罪事实立案,如某某被杀一案等,则不需撤案,但两者都要释放犯罪嫌疑人。相应的,有撤案的,要重新立案侦查,不需撤案的,可以不另外立案侦查。对原来的破案报告等要重新处理,还要告知被害人等。
问题二:262,263条规定的退回侦查部门(机关),不算不起诉。侦查部门是作为撤案处理。
问题三:第十五条的情节显著轻微,是导致社会危害性评价认为无需作为犯罪追究,即不够罪的处理。
而酌定不起诉(又叫相对不起诉)所指犯罪情节轻微,是已经构成犯罪,因为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而不再提起公诉的一种处理方式,是够罪而不起诉。
一个就不是犯罪;例如盗窃多次,但每次偷一张白纸,危害性极小,哪用犯罪来评价,显著轻微。
一个是犯罪但情节轻我不起诉你。盗窃2000元,按数额追诉标准,社会危害性够作为犯罪追究,但有自首或从犯、未成年人等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作不起诉。
当然两者个别情况下也不是那么泾渭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