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14 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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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4 06:03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在境外建造或者购买并交接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和其他相关资料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二、将第十七条中的“凭原证书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手续”修改为“凭原证书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手续”。三、将第十八条中的“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证书手续”修改为“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证书手续”。四、将第十九条修改为“船舶状况发生变化需改变证书所载内容时,船舶所有人应当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重新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