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14 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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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6 01:46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满足各项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二、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各种比例尺地形测量、地籍测绘、各类境界测量及数字化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三、第六条修改为:“从事测绘业务,实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制度。”“承担本省测绘任务的,实行测绘任务登记制度。”四、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条第二款:“省测绘局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内基础测绘定期更新计划,报省*批准后组织实施。”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本省地籍测绘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归口管理。地籍测绘工作的规划、计划、技术标准和取费标准,由省测绘局会同省土地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在一个城市区域内使用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必须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