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13 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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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8 03:33
最高人民*日前下发《人民*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试行)》(下称《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下级*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对涉及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司法*等方面确属重大疑难复杂的问题,经本级*研究难以决定的,应当向上级*请示。上级*对案件请示应当及时办理并答复下级*。 《规定》要求,案件请示应当遵循逐级请示原则。对重大紧急的突发案件,下级*必须越级请示的,应当说明理由,接受请示的上级*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要求其逐级请示。上级*对下级*请示的案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可以逐级向更高层级*请示。 《规定》强调,下级*请示案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本院案件管理部门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报送上级*案件管理部门。其中,请示文书要包括案件基本情况,需要请示的具体问题,下级*检察委员会讨论情况、争议焦点及倾向性意见,下级*检察长的意见。下级*有案卷材料的,应当一并附送。 《规定》指出,上级*对案件请示应当及时办理并答复下级*。对在诉讼程序内案件的请示,应当在办案期限届满之前答复下级*。对不在诉讼程序内案件的请示,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答复下级*;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经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规定》强调,故意违反办理程序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作出的答复意见违反法律、司法解释或者检察工作规定的,上级*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发挥上级院决策指导作用,保证下级院办案活动依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