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13 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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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21:25
一、成都龙泉征地*实施细则 1、为保障征地的顺利进行,维护征地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 法规 的规定,参照《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结合《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 社会保险 办法》和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2、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3、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区*的领导下,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 区劳动、农业、统计、*、民政、物价、计划、建设、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乡(镇)*按照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4、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二、成都龙泉征地*实施要求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三、成都龙泉 征地补偿标准 实施细则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1、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标准执行。 2、地上附着物和建(构)筑物以及青苗补偿费:根据核实的规格、数量,按本办法附表一、附表二标准进行补偿。同一面积上种有两类以上青苗及其他作物的按实补偿,补偿面积不得超过该占用地块面积。 3、有档案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4、 拆迁 乡(镇)企事业单位的建(构)筑物按本办法附表三标准补偿,由原建(构)筑物所有权人自行拆除,材料归已。 企业搬迁 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费用等,由征地单位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0%--15%补偿。 四、以下情况不予赔偿 1、自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2、不具有土地合法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 3、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 临时用地 (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