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13 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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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21:22
一、将有关条款中的“人防部门”、“人防办公室”、“人防工程主管部门”改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凡需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应向有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经区、县、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租金,领取《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三、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不准擅自拆除人防工程。必须拆除的,有关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按赔偿标准(见附表)交费,领取《拆除报废人防工程许可证》后方可拆除。”四、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细则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五、将第二十四条删除。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六、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