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一个法律问题,结合中国实际进行论述,有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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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13 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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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09:51
这个事例被自由主义者反复援引。
事例中反映的是“立法”与“习惯法”的矛盾,按照西方自由主义者看来,如今的法律分为“立法之法”(legislation-made law,也就是国家立法)和“法律家之法(common law,即普通法,指原原本本地表述作为长期演变过程之产物的那种法律)。
在西方,特别是二战以来,国家公权力对经济进行更强力和普遍的干涉,”议会“这样的国家立法机关通过了大量由”民主决策“产生的法律,这些法律相当一部分并不是传统习惯中形成的,而是完全由公权力产生的。对个人自由的侵犯也日益严重,对此,自由主义学者对此进行了批判。呼吁推崇”法律家之法“,也就是说要遵从一个国度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法和在此基础之上形成的国家立法,而*国会、议会毫无节制的立法,停止对个人自由的过分干涉。
自由主义学者对此的论述,你可以参见《自由与法律》(意大利-布鲁诺.莱奥尼)、《自由秩序原理》(哈耶克)等。
但问题中你提到中国。对于中国的法制,如今还处于不完善状态,况且我国在立法方面一向十分谨慎,已经颁布的法律(如物权法)都没有得到有力的贯彻执行(见最近的反拆迁事件),可见在我国,出现由于立法过甚、力度过大,与习惯法抵触的情况,发生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但你提到的事例,对我国的启示就是在立法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立法对习惯法的传承和扬弃。法律的稳定性为公民带来自由,但多变的法律却让公民权利飘忽不定,因此我国必须注意谨慎立法。
而一国的法律能不能完全被别国所移植继承?这完全要看本国的传统、习惯是否与新法完全不容。而对于我国的启示,就是一定要结合本国国情,决定到底要不要学习外国在某一方面的立法。
别国的法律、国际普遍的法律并不一定是正确的,更不一定是适合本国的,所以一定要综合本国的国情、历史、传统,谨慎地进行立法和法律移植。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09:51
这就是法律的缺陷,应该尊重长期以来形成的传统,传统相当于是一个自然法的一个变相形式,如果实在需要改变它,则必须一步一步的慢慢来,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人民群众来说是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来适应,去了解的。所以每一部法律都必须有一个适应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