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分不理解“数罪并罚”的条款 ——?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13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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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8 06:28
根据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的的实际执行刑期的计算是:最高刑以上,总和性一下决定实际执行刑期。因而,按您所说的案例,就应该是4年以上(最高刑),总和性以下(7年),实际执行5年的刑期,是符合刑法规定的。
就更严厉的处罚,应当是在每个个罪中处理,如某一个罪,符合刑法规定的从重处理的情节,那么在该罪中进行评判。
总和刑以下,也是体现刑法惩罚与宽大像结合的原则。
就刑法而言,法无明文不为罪。因而您所提问的4+3+1,那个1没有任何的依据。因而不能加这个1.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8 06:28
法律规定的很清楚
刑法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追问其实,我问的是:单罪年限已经根据其上下限且考虑了情节、宽大等因素,为何在并罚环节再次减低惩罚年限,这样的规定是否有瑕疵 ——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8 06:29
就比如美国,他就是你所说的相加,几十年几百年,你觉得这真正有意义吗,判处刑罚几百年,你实际执行真的会几百年吗。
其次,比如你*判3年,抢劫判五年,数罪并罚,应该是5年以上8年以下,但你情节较轻,危害也不是太严重,判你6年,但你行为太恶劣,那我就叛逆8年。你所说的只判5年,你只看到结果,但有一定幅度,不然有的行为恶劣与行为一般都判一样刑,社会更不稳定。我无论怎样都是那么高,不如我做的在恶劣一些呗。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8 06:30
数罪并罚首先是选择最严重的刑期,从重处罚。你说的4+3+1=判5年或者6年都没有错。并罚不是叠加。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8 06:30
数罪并罚有一种原则叫*加重,简单来说先对各种罪分别量刑后,在总和刑以下,数罪中的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法。但这种仅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法。对于死刑,无期徒刑不适用。追答犯了两宗罪分别定为有期徒刑4年,3年,总和刑是7年,在4年和7年之间酌情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