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01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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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0 17:23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做好防火安全的基础工作,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技术改造和内部装修)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及其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管理工作。各级*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第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因材料、设备等原因需要变更原设计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与设计、建设单位协商,并经原审核批准机关同意。第五条 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实行责任制度,设防火设计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防火设计管理工作。第六条 设计单位在进行防火设计时,须选用经省级以上*消防监督机构鉴定认可的消防产品;选用国外的产品,须经国家有关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测试部门检测合格。第七条 设计单位对所设计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建设工程防火设计专篇。凡不符合消防技术法规要求和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其图纸不得交付施工。第八条 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应当列为评选优秀工程设计的一项内容。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健全和落实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制度,施工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确保工地安全。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对自动消防系统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主动履行建设工程防火设计的审核手续,并协助施工单位做好基建工地的防火安全工作。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接收使用,不能参加优良工程评选。第十三条 自动消防系统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应委托经省级*消防监督机构认可的单位负责。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防火设计的审核工作,由省、市、县(市、区)级*消防监督机构分级负责。第十五条 省*消防监督机构的建设工程防火审核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