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29 06:12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1 18:48
第三章 奖励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贡献,给予其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
(一)通报嘉奖;
(二)颁发奖金;
(三)记功;
(四)授予荣誉称号;
(五)其他奖励。
第十四条荣誉称号分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和“见义勇为英雄”。
“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由县级以上*批准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由省*批准授予,获此称号者享受省劳动模范待遇。
第十五条因见义勇为牺牲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烈士。被批准为烈士的,其遗属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烈属待遇。
第十六条见义勇为人员所在的单位或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但被奖励人员要求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保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