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29 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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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9 00:34
首先电费结算方式分为:单一制电价: 100KVA以下低压供电用户:电费金额=抄见电量×电价; 100KVA及以上低压供电用户:电费金额=抄见电量×电价+抄见电量×目录电价×功率因素调整比例; 100KVA以下高供低计用户:电费金额=(抄见电量+变压器铜铁损)×电价; 100KVA及以上高供低计用户:电费金额=(抄见电量+变压器铜铁损)×电价+(抄见电量+变压器铜铁损)×目录电价×功率因素调整比例; 高供高计用户不计变压器铜铁损,其他计费方法与上述高供低计用户相同; 上述用户装有计量互感器的,抄见电量=电能表电量×互感器倍率; 功率因素调整比例计算方式:应先计算出功率因素值(COSΦ):COSΦ=有功电量÷√(有功电量)2 +(无功电量)2对照功率因素标准值调整电费表,查出电费增减率。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9 00:29
《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四条规定:“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装在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如产权分界处不适宜装表的,对专线供电的高压用户,可在供电变压器出口装表计量;对公用线路供电的高压用户,可在用户受电装置的低压侧计量。当用电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须由产权所有者负担。在计算用户基本电费(按最大需时计收时)、电度电费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将上述损耗电量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