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29 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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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01:50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破产法中的 债权转让 ”的解答如下: 破产法的债权转让方法内容如下: 破产企业债权转让的特殊性按照我国目前《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严重资不抵债后可以向当地人民* 申请破产 ;企业的 债权人 也可以向 债务人 所在地的人民*提起 破产清算 的偿债程序。人民*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便可成立 清算 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 破产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民事活动。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企业的所有合同债权(包括在破产清算期间形成的债权)便被列入破产企业财产的范围。破产企业的合同债权具有哪些特殊性呢?我们不妨通过有关的具体法律规定内容对破产企业债权的一些特殊性作出分析。 1、按照我国《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内容之规定,即“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 债务 或者交付财产”。即一般情况下,破产企业债权的受偿主体只能是清算组。 2、按照《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规定》”)第十九条内容之规定,即“人民*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 民事纠纷 案件尚在 一审 程序的,受诉人民*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即破产企业的涉诉债权是能够改变案件司法 管辖权 的一个重要理由3、按照《破产规定》第七十条内容之规定,即“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即破产企业的债权不受原合同所约定债权的履行期间*。 4、按照《破产规定》第七十三条内容之规定,即“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于限定的时间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内提出,由人民*作出裁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在收到通知后既不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向人民*提出申请,经人民*裁定后 强制执行 ”。即破产企业的债权必须经过同债务人直接确认或人民*裁定确认后才可进入破产财产或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