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盗窃行为的秘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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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29 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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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14:05
盗窃罪是司法实践中一个基本的罪名,特别是在基层*中,盗窃罪占整个刑事案件的比例高达30%左右,所以准确把握盗窃罪的具体法律范畴就显得尤为重要。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核心构成特征,在盗窃案审判过程中,经常有对“秘密窃取”中“秘密”的性质争论。笔者结合相关案例对此罪中“秘密”的法律含义做一些探讨。
所谓秘密是与公开相对而言的,是个人或集团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为保护自身的安全和利益,需要加以隐蔽、保护、*、不让外界客体知悉的事项的总称。构成秘密的基本要素有三点:一是隐蔽性;二是莫测性;三是时间性。秘密也即是有所隐蔽,不让人知道的意思,这种秘密往往具有绝对性,即不为其他任何人所知
一、“秘密窃取”更大程度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采取了不被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即行为人自以为其行为是不为财物控制人所知的,至于事实上财物控制人是否知晓则不影响秘密性的保持。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应是一种相对的秘密,这种相对的秘密从主观上讲是指行为人自认为其窃取行为不为财物控制人所知,财物控制人和在场的其他人是否知晓并不影响行为的秘密性,也就是说认定盗窃罪中的秘密应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如在公共汽车上,甲正在扒窃乙乙虽知晓但因惧怕而未敢言声,此时甲的行为仍是秘密的;
若其他乘客发觉但也因惧怕而未敢言声,则甲的行为也保持住了秘密性,因为这种情况下,乙与其他乘客的发觉都未破坏甲自以为的窃取的秘密性,但若甲发现乙发觉其扒窃行为,此时甲继续其行为,则行为不再具有秘密性,而应认定为抢夺或抢劫,若甲自认为乙发现其窃取行为,而事实上乙并未发现,则窃取行为的秘密性亦未保持住,若甲继续其行为,则应认定为抢夺或抢劫。
二、行为人自以为其行为的秘密性是针对财物控制人而言的,即行为人只要自以为其行为不为财物控制人所知则其行为就保持住了秘密性,至于其行为是否为财物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所知则不影响行为秘密性的保持。例如,甲系某建筑公司雇佣的工作人员,负责看管建筑工地上的建材。甲工作几个月之后对工地上的建材分布和建材价值有了一定的了解,于是甲和其两个老乡密谋,要从工地上上搞点建材去卖钱。一天白天,甲弄来建筑公司的工作服,三人分别穿上,混进工地在众目睽睽之下,以正常作业的形式把价值2万元的建材放进车上带出了工地。对于本案中叶某选择在白天,身穿工作服,堂而皇之的偷盗,算不算“秘密窃取”。本案中甲虽然是公开进行偷运,建材公司以外的很多人都看到了他盗运的事实,但是其敢于如此公开盗取建材,正因为其主观上以为自己身着工作服不会被人发现,以为自己是秘密的。认定盗窃行为中的秘密性要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是基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只能和其客观行为相一致,而绝不能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或客观行为与他人的相一致。因此,在盗窃罪中行为人意欲非法占有财物控制人的财物,自然是要采取一种不为财物控制人所知的手段来实现其目的,而这种手段的采取只能是以行为人自己是否相信行为的秘密与否为判断标准,其实要求行为的秘密性是针对财物控制人而言,是因为行为人意欲通过秘密的方法窃取的是财物控制人的财产,而不是财物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的财产,行为的秘密性只有针对财物控制人才是对财物控制人财产的盗窃,对财物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是否是秘密只能影响到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能顺利实现,并不能决定盗窃罪的成立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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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3 14:06
盗窃罪是最常见的犯罪之一,随着社会发展的日新月异,盗窃行为的表现形态也愈益复杂化。传统刑法一般认为盗窃就是窃取,所谓窃取即秘密取得,这是盗窃罪的必然要求也是盗窃行为的本质特征。秘密性一直被认为是盗窃罪和抢夺罪的根本区别,且长久以来,学界对于秘密性的主观与客观属性认识见仁见智,因此要想更好地理解盗窃行为有必要重新认识秘密性。
一、秘密性的内涵
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了盗窃罪,在传统理论中,盗窃罪的表述一般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豍自古以来,盗窃就有偷取,用不合法的秘密取得之意,《荀子·修身》中窃货曰盗。盗,私利物也。《说文》中窃,盗自中出曰窃。《唐律》中论述窃取时用的是“潜行掩面”,就是秘密窃取,非常形象。竖中国还有句古话叫做“明抢暗偷”,也就是说,抢劫、抢夺的行为时公开、当面进行的,而盗窃行为是暗中秘密实施的。自古以来,“不告而取谓之偷”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从这些古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盗窃行为就是偷偷地、暗中非法取得的行为,秘密性属于盗窃行为的基本特征。
盗窃行为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秘密;(2)窃取。豏笔者认为窃取与秘密略有重复之意,窃讲的仍然是秘密的意思,取得是第二个特征中的关键。《周礼》中有大兽公之,小禽私之,获者取左耳的说法。《说文》中关于取的解释是:取,捕取也,即捕获到野兽或战俘时割下左耳。这里的“取得”主要是通过一些手段获得对财物占有。通过“取得”行为,使财物的占有状态发生转移,行为获得了对财物的占有,非法控制了财物。所谓“取得”就是破坏他人对财物的合法控制状态,将财物置于本人的非法控制之下,实现了财物控制状态的非法转移。取得行为构成了对财物占有关系的侵犯,是需要从一种占有关系的破坏到另一种占有关系的建立,是破旧立新的过程。秘密则规定了这一实现过程的特征。
二、秘密性的特征
陈兴良老师指出,在理解盗窃罪的秘密这一特征的时候,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第一,秘密的特定性。盗窃罪的秘密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不在场,或者虽然在场但未注意,或者未防备的情况下实施的盗窃行为。因而盗窃罪所谓的秘密是针对保管人、所有人来说的,是一种隐藏性的行为。第二,秘密的主观性。盗窃罪的秘密是指行为在众目睽睽下扒窃,他以为别人没有发现,但实际上已在他人注视或监视下,仍然可视为秘密。第三,秘密的相对性。秘密和公然之间是相对的,秘窃取之秘密仅指行为人意图在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未察觉的情况下将财物据为己有,但不排除盗窃罪会在光天化日之下实施。
要理解秘密性就必须准确把握行为人与受害人的关系。总而言之,盗窃行为表明了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背对背的关系,没有面对面地公开对峙。这种背对背的关系可以表现为:盗窃行为的受害人与他人均不知晓,纯正的盗窃行为也是绝对地秘密取得行为即是如此;盗窃行为受害人不知晓但其他人知晓,如公众场合的扒窃,或者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他人虽不知晓,但监控信息却真实反映了发生的一切;盗窃行为他人不知晓受害人知晓但毫无作为,如入室盗窃,受害人发现了行为人但假装不知道,未采取任何措施,受害人和行为人之间没有直接面对面的行为,可以说这种状态是一种“公开的秘密”。当然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发现,就还是秘密取得,如果行为人发现了自己已经被受害人发现,但有恃无恐,就应该构成抢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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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3 14:06
盗窃人本人认为是秘密的,自己的行为不为财物所有人知晓,是在秘密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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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3 14:07
盗窃罪不需要秘密性。财产占有权的转移才是财产犯罪的根本。将秘密性强加到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中实属自毁长城!通常遇到公开盗窃时就傻眼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14:07
盗窃秘密性最直接的表述就是 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 。如果受害者知情,对物占有就变成了抢夺,如果虚构事实让对方自愿给你就变成了诈骗,任何上述情况当场使用暴力威胁的就变成了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