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城市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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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29 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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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7 09:4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县(区)*及其有关部门为维护城市公共空间良好秩序、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依法对城市规划建设、容貌、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环境保护、交通、应急管理等实施的管理。第四条 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公众参与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区)*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和新宜吉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履行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职责,具体职责由市*确定。
乡(镇)*和*事处负责落实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组织、动员本区域内单位和居民参与城市管理活动。第六条 市、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行使省*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市、县(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广新旅、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县(区)*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互联共享机制。
市、县(区)*应当加强智慧城市建设,对城市管理事项实行网格化管理。第八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制定相应的城市管理规范。第九条 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城市文明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城市文明宣传,加强*监督。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秩序,依法享有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进行劝导、举报。
鼓励公众参与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开展城市管理志愿服务活动。第二章 城市容貌管理第十一条 市、县(区)*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发展需要,组织实施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第十二条 建(构)筑物形体、色彩和风格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保持与区域环境的协调统一。
临街建(构)筑物防护、遮阳(雨)篷、护栏等附属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外立面。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临街门店的经营者或者产权人应当保持门前干净整洁,协助维护城市容貌,爱护花草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未经批准不得占道经营。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和时段,经本级*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临时摊点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和时段内设摊经营,及时清理经营产生的垃圾,保持地面清洁。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市容市貌标准和环境保护、交通安全的要求,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内容应当合法,不违反公共道德规范。
户外广告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对残缺、污损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加固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