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29 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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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7 03:52
法律分析:广东省医保局联合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全面开展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全省分步启动省内以及跨省异地就医门诊(含普通门诊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
《通知》明确各统筹区“互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可自愿申请开通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参保人在“互联网+”定点医院就医的费用可网上结算,群众足不出户即可享受优质医疗资源。该举措将推动实体医疗机构特别是优质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服务,让更多优质资源“零距离”惠及参保群众,满足人民群众对便捷医疗服务的需求,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
《通知》鼓励各地探索符合相关条件的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参保人员的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让参保人在看病的同时就可以办理待遇认定。鼓励各地探索异地就医的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该举措既可方便众多常见病患者,也可有效缓解医院的现场排队压力,进一步提升广大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法律依据:《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 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体系,规范*制度,加强异地就医管理,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优化经办服务,保障参保人员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在参保地以外的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就医地”)的就医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就医,是指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在就医地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诊疗行为,包括省内跨市就医和跨省异地就医。省内跨市就医是指参保人按规定在参保地以外的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就医行为;跨省异地就医是指参保人按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外的就医行为。
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在就医时通过异地就医平台完成医保结算的为直接结算,由参保人先行垫付资金返回参保地完成医保结算的为手工报销。__
第四条 省医疗保障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省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负责调度全省异地就医经办管理工作。各市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本地区的异地就医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