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29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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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5 17:22
法律分析: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三)挪用*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