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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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30 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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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12 03:05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
一、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二、合同成立的条件:
1、当事人意思表示须一致,即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
2、合意则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以订立合同的为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