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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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28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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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3 13:0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的管理,提高种子质量,保护种子选育、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正当权益,不断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种子工作的方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种子,包括粮食、油料、薯类、甜菜、麻类、烟草、蔬菜、瓜果、饲料、牧草、绿肥、药材和花卉的子实、种栽与苗木等繁殖材料。第三条 种子是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农业生产必须使用良种。种子的生产和推广要逐步实行品种布局区域化、生产专业化、加工机械化、质量标准化和有计划地组织供种。第四条 各级农业部门为种子管理部门,其任务是:贯彻有关种子工作的方针、*和法规;制订和组织实施农作物品种的繁育推广规划;负责品种的试验、示范和审定(审查)的组织工作;组织种子检验,负责种子质量把关;制订种子生产、检验、贮藏、包装等标准和技术规程(省级部门负责);培训种子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对种子选育、生产和经营等企、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和指导;负责农民自用种子选留的指导;对违反本条例者进行处理。
各级种子公司负责种子的生产、加工、检验、经营和推广工作。轻工、烟草、药材、城建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所需要的糖用甜菜、烟草、药材和城市园林花卉种子的生产、加工、检验、经营和推广工作。第二章 品种选育第五条 农作物品种的选育单位和个人要从当地生产实际需要出发,以选育高产、稳产、优质、多抗、适应性广的品种为目标,开展品种选育工作。
育种单位要与种子部门密切配合,除承担国家的育种任务外,还要为我省选育生产上急需的品种。第六条 积极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的技术人员和农民群众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第七条 育种者选育出的新品种,在推广期间要保质保量地向省种子公司和有关单位提供原种和该品种的栽培技术,供生产上推广应用。第八条 省农业科研单位及有关大专院校,要做好农作物品种的基础理论研究工作。第九条 农作物品种资源的搜集、整理、保存、鉴定、研究和提供工作,由省农业科学院组织进行。
从国外引进的品种资源,其实物和说明资料交省农业科学院登记、编目、保存,供育种使用。第十条 未经国家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国外提供种子科研成果和有关科技情报。
向国外提供品种资源,以*颁布的《中国农作物品种资源对外交换目录》为限,并报省农牧厅批准。超出此范围的,须经省农牧厅报农牧渔业部审批。第三章 品种审定第十一条 新育成和新引进的农作物品种,必须进行审定。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第十二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任务是:领导、组织农作物品种的区域试验和生产示范;审定新育成和新引进的农作物品种和品种标准草案;登记、编号、命名和发布新品种。
各市(州、行署)设立农作物品种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本地区新品种的审查和向省审定委员会申报新品种的工作。第十三条 品种的审定,由育种者申报,由品种审定(查)委员会按有关的审定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申报审定的新育品种(系),必须有连续二至三年区域试验和一至二年生产示范的资料,以及一定数量的原原种,其产量要高于当地同类型主要推广品种的百分之十以上,或在品质、生育期、抗逆性、抗病性等方面有一项或多项优异性状。申报审定的引进品种,必须有连续二年以上的多点试验或示范资料。第十五条 新育成和新引进的品种未经审定和审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发、宣传、经营和推广。第四章 种子生产和加工第十六条 种子生产要按原原种~原种一代~原种二代~良种(即生产用种,下同)的世代程序进行,超过原种二代的种子不准做繁殖之用。第十七条 农作物的原种和良种由各级种子公司根据需要统一组织生产。其中原种,由省、地(市、州)两级种子公司组织生产,良种由县种子公司组织生产。第十八条 种子生产,要建立适当集中、相对稳定的基地,实行专业化生产。
种子生产基地包括国营原(良)种场和种子公司在国营农场、农业科研单位、农业院校以及在农村和外地建立的基地。第十九条 种子生产要按技术要求建立隔离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影响隔离区的正常设置。因设隔离区占用他人耕地而减少的收入,由繁种单位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