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28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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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8 23:24
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有些国家规定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同一概念,加上“业主的”三个字,是因为“业主”、“物业”的含义已经为人们所熟悉,为了便于人们理解,故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前加了“业主的”三个字。
需要注意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对业主进行了扩大解释,即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扩展资料: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将建筑物的特定部分作为所有权的标的,严格而言,与物权客体须为独立物,以及一物一权主义原则不相符合。但是依社会观念,一建筑物区分为若干部分,各有该部分的所有权,应为常有之事,而且这样也不妨碍物权的公示,无害于交易安全。
基于物权客体的独立性原则,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须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在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专有权的客体。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在调整建筑物区分所有关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现代社会,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但我国民法通则中并无相关规定,从而法官在解决纠纷时只能借鉴国外法律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制定物权法之际,因此在此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必要的分析,并对各建议稿中的相关条文进行评析,以期望对在物权法中更完善的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所帮助。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学网-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参考资料来源:黑龙江东方红林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