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有懂《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看看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29 12:14
我来回答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5 11:51
第二条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是指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的内容是:
(一)制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二)招用劳动者情况;
(三)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情况;
(四)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五)支付劳动报酬情况;
(六)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人员特殊保护规定情况;
(七)遵守国家有关安置人员规定情况;
(八)遵守职业介绍规定情况;
(九)遵守职业培训以及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情况;
(十)遵守社会保险规定情况;
(十一)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察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两名以上的监察人员共同进行。监察人员应当着装整齐,佩戴执法标志,并出示执法证件。
(二)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三)询问或者现场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监察人员和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拒绝事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向用人单位下达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接受询问或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询问通知书要求接受询问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检查的;
(三)隐瞒事实*,伪造、变造有关帐册、材料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打击报复证人和监察人员的。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你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理由就是因为你对他们原来下的年检通知书未作答复,这是你的不对,你作为一个个体经济组织,是应该受他们的管理的,所以,他们现在这样做,是合法的。
你把那个年检通知书找出来,按照上面所列的问题,逐一作出答复,尽快交给他们,并且跟他们解释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有这样的规定,今后一定改正等等,说点好话,争取不罚款,这样你就达到目的了。
以后,这也是一种教训,*机关给你下的东西,不可置之不理。该答复的,应该给他们答复,也为这是他们的办事程序,你如果置之不理,那他们就不能结案,真要查出来,属于他们工作失误了,他们愿意称但这样的责任吗?那只有扳着法律,跟你来真的了。
再者:你写的答复意见日期,填年间通知书要求的答复日期,有问有答,他们也好说话,也能结案了。
千万别来硬的,你不占理,在人屋檐下,就低一回头吧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5 11:51
可查当地12333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