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从魏晋南北朝时期在立法内容上的发展,其主要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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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30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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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二三四
时间:2022-10-01 02:37
重罪十条是北齐制定的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分别为。
1、反逆,造反。
2、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
3、判,叛变。
4、降,投降。
5、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
6、不道,凶残杀人。
7、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
8、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
9、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
10、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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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7 14:59
两晋时期的立法
1、西晋——《晋律》(又称《泰始律》、《张杜律》)。
西晋时期,中国重新统一。根据王朝更迭制度维新的传统,由贾充、羊祜、杜预、裴楷等人以汉魏律为基础而作,于武帝泰始三年(267年)施行。该律曾经张斐、杜预分别注释,后人又称之“张杜律”。它是为两晋和南朝宋、齐奉为基本法典,存在237年,是汉唐之间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法律。
《晋律》共20篇,包括刑名、法例、盗、贼、诈伪、请赇、告劾、捕、系、断狱、杂、户、擅兴、毁亡、卫宫、水火、厩、关市、违制、诸侯,620条,27657字。除了将《魏律·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属于立法技术的进步之外,还有重大发展:
(1)严格区别律令界限,提高正律地位;(2)篇章设置更加合理,法律条文简要得体;(3)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4)在内容上“礼律并重”;(5)规定保护地主官僚特权的法律制度。
2、东晋——沿袭。
南北朝时期立法
1、南朝: 实际沿用《晋律》。
南朝齐梁陈三代,曾分别颁布《永明律》(未施行)、《梁律》、《陈律》,但都是将《泰始律》稍加修改,仅做些文字润色、注释增删工作,目的主要在作出“新王朝、新气象”的*姿态,法律方面的变化可忽略不计。
2、北朝:
北魏——《北魏律》,共20篇,特点是“纳礼入律”。(1)在刑罚原则方面有:八议、官当、老小废疾减刑免罪等;(2)在罪名方面有:大不敬、不道、杀人等;(3)在刑名方面有:死刑、流刑、宫刑等。其特点是“纳礼入律”。
东魏——《麟趾格》
西魏——《大统式》
北齐——《北齐律》, 其创新之处主要有:
开创十二篇的法典体例。北齐律包括《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盗贼》、《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比晋魏北魏诸律都有所减省;
首创《名例律》,将魏晋时期的《刑名》、《法例》二篇合二为一,作为法典总则,自隋至清诸律均沿袭不变;
在刑名、罪名方面也有所创新:首创“重罪十条”之名,将与儒家理论严重抵触的十种行为规定为法律严惩的对象,是罪的儒家化进程中最重要的进展,为后世“十恶”提供了范例。还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为封建刑罚体系奠定了基础。
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隋唐法典均以其为蓝本。
刑事立法
1、八议、官当、准五服治罪入律。
九品中正制——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庶族。
“八议”: 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官当”:以官品或爵位抵罪。
2、确立“重罪十条”:
反逆、大逆、降、叛、恶逆、
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3、改革刑罚制度,封建五刑制度初步形成: 肉刑逐渐废止,族刑连坐范围不断缩小。
五刑制度形成见于《北齐律》之死、流、徒、杖、鞭。
法律继续儒家化
魏晋诸律延续了西汉开始的法典儒家化的倾向,引礼入律又有了新的发展。“八议”、“五服”、“官当”等重要制度均在这一时期出现。
“八议”入律始于《曹魏新律》。所谓八议,是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道德楷模)、议能(才能出众者)、议功(有功者)、议贵(贵族官僚)、议勤(勤劳王事者)、议宾(前代帝裔)。
对这八种人犯罪,司法官无权审理,须交给皇帝会同百官商议,一般都能得到减免。“八议”之说源于《周礼》“八辟” 。
从法律发展史来看,“八议”实为汉律“上请”制度的发展。“上请”的范围仅为官僚,“八议”将其扩大为整个统治集团内部成员,哪怕跑腿跑得勤快,也可以享受“议”的待遇。“八议”制度从此开始一直延续到清末,成为中华法系一项固有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