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各法典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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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30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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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二三四
时间:2022-10-01 02:37
重罪十条是北齐制定的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分别为。
1、反逆,造反。
2、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
3、判,叛变。
4、降,投降。
5、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
6、不道,凶残杀人。
7、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
8、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
9、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
10、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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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7 15:00
一、刑事方面
1 、“ 八议 ” 、 “ 官当 ” 入律与 “ 准五服以制罪 ” (1) “ 八议 ” 入律
魏制《新律》时,以《周礼》中的 “ 八辟 ” 为依据,规定了 “ 八议 ” 制度, “ 八议 ” 首次入 律。自此,历朝历代相沿不改, “ 八议 ” 成为封建法典的最基本内容之一。 所谓 “ 八议 ” ,是指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和减刑的规定,即 “ 议亲 ” 、 “ 议故 ” 、 “ 议贤 ” 、 “ 议能 ” 、 “ 议功 ” 、 “ 议贵 ” 、 “ 议勤 ” 、 “ 议宾 ” 。 这八类人指:皇帝宗室亲 戚(亲),皇帝故旧(故),德行卓著者(贤),才能过人者(能),有大功勋者(功),高级*贵 族(贵),勤政突出者(勤),前朝皇室及其后裔(宾)。 “ 八议 ” 入律不仅维护了封建等级制,而且使礼律进一步融洽。 (2) “ 官当 ” 入律
“ 官当 ” 即*若犯徒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与爵位抵罪,又称 “ 以官当徒 ” ,源于《晋律 》中的 “ 杂抵罪 ” 。官当制确立于南陈,为官吏享有特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3) “ 准五服以制罪 ”
晋制《晋律》时,第一次将礼中的 “ 服制 ” 列入律典中,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 “ 五服 ” , 即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 “ 五服 ” 。
“ 准五服以制罪 ” 的原则是: 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即血缘 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 “ 准五服以制罪 ” 使法律成 为 “ 峻礼教之防 ” 的工具,从而确立了后世法定亲(属)等(级)制度。 2、设立 “ 重罪十条 ”
北齐修律时,总结了历代统治经验,将严重危害封建国家利益与违背封建礼教的言行归纳为 十条,称为 “ 重罪十条 ” ,这十条是: “ 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 、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 犯此十种罪者,即使原应享有 “ 八议 ” 特权,其罪仍不赎不赦。 “ 重罪十条 ” 的设立使法律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皇权,而且 进一步将礼与法律结合起来。隋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中规定的 “ 十恶 ” 即源于此。 3、刑罚制度的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刑罚制度日趋规范,由奴隶制的旧五刑向封建制新五刑逐渐过渡。这一时 期刑罚制度的发展主要表现为:(1)族诛的废除与缘坐范围的缩小; (2)肉刑日趋减少,北齐最终废除宫刑; (3)酷刑日益减少; (4)流刑被定为减死之刑。
二、其他方面
维*族统治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中心任务,上述刑法方面已有突出反映。其 他方面也大致如此。
1、在官吏选任上实行九品官人法(即九品中正制)
为了扭转东汉中期以来世家大族愈益把持选官大权、操纵朝政的局面,曹丕于汉献帝延康元 年(公元220年)采纳陈群建议,实行 “ 九品官人法 ” ,也叫 “ 九品中正制 ” 。*派大中正 、小中正官到州、郡主持选官事宜,评选所 在地区出生的士人、官吏,按其 “ 簿伐 ” (家庭出身)、 “ 状 ” (德才、政绩)及 “ 品 ” (人品) ,写出 “ 行 状 ” (评语),定其等第。
所谓九品,即将人评为三等九级: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 、中下,下上、下中、下下。然后逐级上报,由小中正呈大中正,呈司徒,呈尚书省,经层 层申报、核实,最后由吏部任命。品第高低是授官的依据。每三年 “ 清定 ” 一次,按其操行 、政绩决定升降其品第。九品中正制将选官之权由地方豪强收归
*,结合门第、德才和社 会*多方面考察,选才标准较前严密。将人品分为九品,在人才学分类上是一创新,对考 核人才,劝导风俗,鼓励奋发向上有积极作用。
但九品中正制在执行中流弊甚大。一是中正 权重,初时对其褒贬对象还负有连带法律责任,其后遂陷于自流,以致往往主观任意,用以 谋私。再则规定州中正必须由二品以上*担任,而这一时期这种*只能出于豪门,九品 中正制无异成为士族*的工具。 2、清议禁锢之科的设立
这是庶族与士族斗争的产物。清议,即以儒家的伦理道德为依据,臧否人物。为官者一旦触 犯清议,便会丢官免职,被禁锢乡里,不许再入仕。
清议禁锢之科的设置从*上来说是为了适应庶族遏制士族而设,但客观上也起到了维护 封 建家族关系,维护封建伦理道德的作用。 3、在婚姻上强调士庶有别,良贱不婚
士庶有别,良贱不婚,意在维*族的特殊社会地位,巩固封建等级制度。 4、关于土地立法 ①曹魏屯田制
东汉末,为解决军粮及财政问题,曹操于建安元年采枣祗、韩浩建议,在许昌组织屯田。 屯田区一般在肥沃或重要处所设置。屯田客一般不负担其他徭役,生活有一定保障,讲究精 耕细作,有利于提高农业产量。屯田法的施行使曹魏经济实力大增,得以统一北方。 ②西晋占田制
屯田制废除后,为保证国家掌握适量的土地、劳力和赋税收入,晋武帝颁行占田令。
占田令规定,*按品级高低限额占田及佃客。占用法其实在于限田,实施后对农民垦荒占 田,发展农业生产有一定积极意义。但朝廷不能阻止土地兼并,也无法严格控制农民,占田 法注定不可能长期实行。 ③北魏均田制
北魏在建国后,总结魏晋以来土地立法经验,结合鲜卑拓跋氏族的原有习俗, 于太和九年颁行均田令。此后相继的东、西魏及北齐、北周,均治北魏之
制而 略有调整。北魏的均田制为隋唐均田制提供了蓝本。 5、行政机构的演变和特点 ①中枢机构的演变
三省制度的逐渐形成,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枢机构的重要演变,为隋唐所本。
曹魏时起,尚书台已作为*行政机构,南梁改称尚书省,置尚书令为长。 北朝尚书称省始于北齐。南北朝的尚书*官是事实上的宰相。中 书省设于曹丕称帝时,以中书监、令为长官,因其为皇帝内臣,参与机要,也起宰相作用。 此后中书省职权益重。门下*官为侍中,秦已置侍中,因侍奉皇帝而 得名,职虽卑微而得见重。汉魏侍中均参与机要,西晋独立发展为门下省,作为皇帝的侍从 、顾问机构,南北朝益见亲信,也起宰相作用。三省制在皇权与相权较量中形成,*机构 随之亦不断调整、完善。
②地方行政机构的特点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地方行政机构有如下特点: 其一,由郡、县二级制向州、郡、县*制转变; 其二,州郡数量较汉时增多而建置划小;
其三,由于战乱频繁,州郡长官大多由武官兼任。
三、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司法机构基本沿用汉制。*最高审判机关仍为廷尉。北周称秋官大 司寇,北齐时将廷尉之名改为大理寺,扩大了机构的编制。曹魏时,根据卫觊的建议,在中 央司法机构中设律博士,职责是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吏,体现了统治者对法律的重视。 地方上,地方司法机构仍与行政合一。 2、诉讼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的诉讼制度亦基本沿用汉制,其中较为引人注意的,是这一时期建立了 “ 登闻鼓 ” 直诉制度。登闻鼓设于朝堂之外,有冤情者可以击鼓直接向皇帝或*司法长官诉 冤。这种制度经过改革,一直沿用至清朝。 3、审判制度
为了加强皇帝的司法权,皇帝频繁直接参与司法审判。最高审判权牢牢掌握
于皇帝手中。为 了体现恤刑及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确立了 “ 死刑复奏制 ” 。即死刑须经皇帝批准, 才能付诸执行。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讯严酷野蛮。对一些囚犯采取严刑*供的方法进行审讯, 反映出此时封建司法的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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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7 15:00
一、刑事方面
1 、“ 八议 ” 、 “ 官当 ” 入律与 “ 准五服以制罪 ” (1) “ 八议 ” 入律
(2) “ 官当 ” 入律
“ 官当 ” 即*若犯徒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与爵位抵罪,又称 “ 以官当徒 ” ,源于《晋律 》中的 “ 杂抵罪 ” 。官当制确立于南陈,为官吏享有特权提供了法律依据。(3) “ 准五服以制罪 ”
晋制《晋律》时,第一次将礼中的 “ 服制 ” 列入律典中,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 “ 五服 ” , 即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 “ 五服 ” 。
二、其他方面
维*族统治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中心任务,上述刑法方面已有突出反映。其 他方面也大致如此。
1、在官吏选任上实行九品官人法(即九品中正制)
2、清议禁锢之科的设立
这是庶族与士族斗争的产物。清议,即以儒家的伦理道德为依据,臧否人物。为官者一旦触 犯清议,便会丢官免职,被禁锢乡里,不许再入仕。
清议禁锢之科的设置从*上来说是为了适应庶族遏制士族而设,但客观上也起到了维护 封 建家族关系,维护封建伦理道德的作用。 3、在婚姻上强调士庶有别,良贱不婚
士庶有别,良贱不婚,意在维*族的特殊社会地位,巩固封建等级制度。 4、关于土地立法 ①曹魏屯田制
东汉末,为解决军粮及财政问题,曹操于建安元年采枣祗、韩浩建议,在许昌组织屯田。 屯田区一般在肥沃或重要处所设置。屯田客一般不负担其他徭役,生活有一定保障,讲究精 耕细作,有利于提高农业产量。屯田法的施行使曹魏经济实力大增,得以统一北方。 ②西晋占田制 5、行政机构的演变和特点 ①中枢机构的演变
三省制度的逐渐形成,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枢机构的重要演变,为隋唐所本。
三、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司法机构基本沿用汉制。*最高审判机关仍为廷尉。北周称秋官大 司寇,北齐时将廷尉之名改为大理寺,扩大了机构的编制。曹魏时,根据卫觊的建议,在中 央司法机构中设律博士,职责是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吏,体现了统治者对法律的重视。 地方上,地方司法机构仍与行政合一。 2、诉讼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的诉讼制度亦基本沿用汉制,其中较为引人注意的,是这一时期建立了 “ 登闻鼓 ” 直诉制度。登闻鼓设于朝堂之外,有冤情者可以击鼓直接向皇帝或*司法长官诉 冤。这种制度经过改革,一直沿用至清朝。 3、审判制度
为了加强皇帝的司法权,皇帝频繁直接参与司法审判。最高审判权牢牢掌握
于皇帝手中。为 了体现恤刑及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确立了 “ 死刑复奏制 ” 。即死刑须经皇帝批准, 才能付诸执行。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讯严酷野蛮。对一些囚犯采取严刑*供的方法进行审讯, 反映出此时封建司法的黑暗
望采纳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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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7 15:01
三国两晋南北朝主要法典的特点